电气施工员证书样本:2004年海关发布的109号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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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于2004年出口产品的一条署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
(署令109号)

第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

结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加工贸

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

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进

料加工)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

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结转。

第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事先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

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第四条 海关对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加

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后,即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海关预申报结

转计划。经转入地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送货手续。

第五条 海关对深加工结转的保税货物采用转关运输和不按转关运输两种方式

进行监管。不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企业按《申请表》内容进行实际送货后统

一在调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在每一次交货前必

须分别在转出、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形式

进出口进行单项统计。

第六条 深加工结转货物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批准,可不按转关运输办

理。

(一)转出、转入地两个直属海关实现加工贸易备案合同数据资料计算机联

网管理的;

(二)转出企业为A类加工贸易企业的;

(三)转出企业主动申请并向转出地海关交付相当结转货物税款等额风险担

保金的;

(四)对按规定应办理转关运输,由于不具备计算机联网管理条件或因运输、

包装等方式限制而不具备转关运输条件,已由转出地海关收取相当于结转货物税

款等额风险担保金的;

(五)转出的保税产品所使用的进口料件已全部实行台帐保证金“实转”的;

(六)因其他特殊原因,经转入、转出地海关协商后,由转出地海关报海关

总署批准的。

第七条 不按转关运输办理货物结转的手续

(一)已实行加工贸易备案合同数据资料计算机联网的

1、转出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深加工结转批准文件、《申请表》(一式四联

)、《登记手册》、购销合同或协议等有关单证向转出地海关保税部门提出申请。

转出地海关审核同意后,在《申请表》上批注意见并注明不按转关规定办理的原

因,通过计算机网络把结转内容传输至转入地海关。《申请表》第一联留存,另

三联由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2、转入企业应在转出地海关批准的《申请表》上填写本企业的相关资料并盖

企业印章后,到转入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3、转入地海关保税部门在审批企业结转申请时,应对企业递交的《申请表》

、《登记手册》和购销合同或协议与转出地海关传输的结转内容进行核对。确认

无误后,根据结转企业的实际情况签注是否分批送货的意见。办结审批手续后,

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四联交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4、经海关同意实行分批送货统一报关的,转出企业应按海关批准的货物数量

进行实际送货,转入企业收货后应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

称《登记表》)上登记、签章。在结转计划执行完毕或有效期内,转入、转出企

业应凭双方《登记手册》、《申请表》、《登记表》、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单证到

转入地海关办理形式进/出口报关手续。转入地海关货管部门应在结转货物办理形

式报关手续时,收回《申请表》和《登记表》,并将海关签印的进/出口报关单退

企业。

5、一次性办结送货手续的,应在转入地海关一次性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入

地海关货管部门收回《申请表》和《登记表》。

6、转入地海关货管部门在办理结转报关手续时,必须与通过网络传送的计算

机内合同结转内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对没有实现合同备案资料联网传输但符合不按转关运输条件的,除比

照上述做法外,转入地海关必须对《登记手册》、《申请表》等加强真伪检查,

用加密传真与转出地海关进行核实后,才能予以办理结转审批和报关手续。

第八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必须按转关运输办理。

第九条 按转关运输办理货物结转的手续

(一)转出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深加工结转批准文件、《申请表》、《

登记手册》、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向所在地海关保税部门提出申请,海关保税部

门审核同意并在《申请表》上签注“按转关运输办理”字样后,将《申请表》第

一联留存,另三联由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填写相应内容签章后送转入地海关办理

审批手续。

(二)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手册》、购销合同等到转入地海关保

税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转入地海关保税部门在审批时可根据企业情况确定是否分

批转关。海关同意后应在《申请表》上批注意见,并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

其余交企业办理转关、报关手续。

(三)转入地海关货管部门收到转入企业的转关申请后,比照转关运输的监

管规定开出《转关联系单》做关封,由企业送转出地海关。

(四)转出地海关货管部门在接受转出企业结转报关时,应对企业提交的《

申请表》、《转关联系单》、《转关运输申报单》、购销合同(协议)、转出企

业的《登记手册》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比照转关运输规定将货物转关监管至

转入地海关,并将转关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将出口报关单做关封交企业带至转入

地海关。对同意分批转关的,货管部门应在《申请表》或《登记表》中注明该票

转关运输货物的数量。

(五)结转货物到达转入地海关后,海关在接受转入企业进口报关时,应认

真将上述单证与转出地海关传输的数据和关封进行核对,加强对货物的实际监管

和查验,并及时将有关计算机数据和转关回执反馈给转出地海关,转出地海关货

管部门凭此将海关签印的出口报关单退企业。货物结转完毕,转入地海关货管部

门应收回〈〈申请表〉〉。

(六)按转关运输办理的结转货物,应由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

企业承运。转入、转出企业管理类别属于A或B类的,经主管海关同意,结转货物

可使用符合海关转关运输监管条件的自备车辆或选择经海关核准的运输工具承运,

企业及承运人共同向海关负责。

第十条 结转货物,如转入、转出地海关归入不同的商品编码,编码相同但商

品名称不同或价格不一致时,由转入地海关审定后办理结转手续,并将有关情况

反馈转出地海关。两地海关必须加强联系,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申请表》由海关进行登记编号,编号办法为:年号+关区号+结转

+顺序号。例如:“199960006结转001”。

第十二条 转出、转入企业之间产品结转可比照进出口贸易以外汇结算,办结

结转货物海关手续后,海关按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向企业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

联。

第十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有走私、违规等情况

的,主管海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

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通知有关海关,有关海关接通知后应立即

开展调查,并对所辖企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以往所发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参考资料:http://www.bjcustoms.gov.cn/flgd/lawdata/hwgl/hwgl17.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经2004年1月7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署长 牟新生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以下简称“结转”)。
第三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实施单项统计。
第四条转出、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
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转出企业一本《加工贸易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帐册,以下简称《手册》),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手册》。结转双方填写的商品编号、数量、计量单位应当一致。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见附件3,企业按格式自行印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注“保税结转货物”字样;
(二)列明转出、转入企业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收发货时间、收发货单编号等内容;
(三)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加盖经主管海关备案的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第六条申请结转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的;
(四)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第七条转入、转出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
(一)转出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出计划,凭《申请表》向转出地海关备案;
(二)转出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三)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转入企业在20日内未递交《申请表》,或者虽向海关递交但因《申请表》的内容不符合海关规定而未获准的,该份《申请表》作废。转出、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
(四)转入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第八条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上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结转货物退货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第九条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一)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可以凭一份《申请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入)企业每批实际发(收)货后,应当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二)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三)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四)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五)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编号、数量、价格和手册号应当一致;
(六)结转货物分批报关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表》和《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超过规定时限申请办理结转报关手续的,海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后,可以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结转企业以外汇结算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
第十一条主管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结转实行计算机管理的,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办理结转备案、登记及报关手续。
第十二条转出、转入企业违反本办法,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同一直属关区内企业之间的深加工结转比照本办法办理,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简化备案手续,具体办法由各直属海关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第75号海关总署令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2.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
3.结转货物收发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