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质硅法制硅溶胶:问题:做出该案法院调解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07:39:36
2001年7月甲工厂与乙工厂签定了买卖打桩机合同。甲工厂以16万元从乙公司购买打桩机一台,双方贷款两清,后来甲工厂在使用打桩机时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提出退货,乙公司不同意,甲工厂遂于2001年10月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甲工厂担心乙工厂无力退款,便向乙公司提出退回打桩机,只要乙公司一个月内退款12万元即可,乙公司同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问题:做出该案法院调解书?

XXX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甲工厂,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甲工厂诉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甲工厂向乙公司购买了打桩机,后在使用时发现该打桩机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提出退货,乙公司不同意,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退还购买该打桩机的货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公司在一个月内退回甲工厂用于购买打桩机的货款12万元.
  二、甲工厂把打桩机退回乙公司.
  本案受理费XXXX元,其他诉讼费XXX元,合计XXX元由X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XXX
  二○○六年
  书 记 员 XXX

  PS:因为有很多地方都不清楚,所以写得很简单.基本上格式就是这样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