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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3/29 04:41:05
A于2004年4月与B(原某某村大队书记)签定合同.合同的内容为A于立秋之前交付B15000买地的钱,B负责办理各种手续和证明.A如期交付15000元,但到2004年底,B不再担任大队书记,并且他没有为A办理任何手续和证明.A也没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直到现在2006年8月,A急于盖房子为儿子娶妻.问:他应如何通过程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B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吗?
你就遇过这样的事,那太好了,我是江苏省的!村大队就是村里的村长之类的角色了!可以起诉B的吗
?不是超过诉讼时效了吗?

立秋之前是哪天?起诉B和村大队(村大队是什么性质?现在没有村大队了,只有村民小组,村委会。要确定“村大队”是什么,才能有法人资格),你是哪个省的?有些地方还是用原来的公章,我就遇到过这种事。
土地不能买卖,但使用权可以转让。
你最好请个负责任的律师,现在的人心太不可信了。

你可以找现任村支书啊,前任村支书的跟A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职务行为,人家卸任了,你当然找现任的啊。如果现任支书不管的话,呵呵,那你还是去找前任,毕竟这里不好讲什么法律,只有使用特殊的方法,反正你经手的我管你说话。当然了,你首先去要查下A交的钱有没有入村的财务帐,如果有你有足够的理由找现任的支书说话,如果没有那就找前任的。
违约是肯定的,但是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和实际损失的话,谈也没有什么意义。
至于诉讼时效,呵呵,当然了没有过了,至于理由一两句很难说明白,反正没有过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