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接收机灵敏度:社会保险办理事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3/29 17:50:46
我是一名工作两年的大学生,工作后一直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金,所有档案都挂在省人才市场,现在想把所有的社会保险金补交回来,不知道要如何进行?大概需要补交多少社会保险金(假设月薪2000元)?是否需要缴纳一定数量的滞纳金?谢谢!
说明:在南京工作,所有档案挂在江苏省人才市场,补交的社会保险公司可以报销。

“人员分流”与下岗不是一回事。

机关人浮于事、机构臃肿造成的浪费是巨大的。有的单位本来两个人就能干的事三个人干,甚至五个人干,经常是“一杯茶,一支烟,一张报纸看半天”。因此,建设节约型机关,必须盘活人才资源,让每个机关干部尽其力、尽其才,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创造出最大的价值。
分流机关闲置人员,让机关干部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不仅有利于机关精兵简政,改善机关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为单位节约了人才、节省了开支,更为社会创造了社会价值。因此,人员分流不仅解决了人力资源浪费问题,而且本身也是一种节约。
当然,人员不可盲目地分流。在人员分流过程中,要本着“无情分流、有情操作”的原则,认真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掌握分流人员的思想动态,引导他们维护大局,支持改革,正确对待个人工作岗位的变化;要不断拓宽渠道,努力使分流人员各得其所,人尽其才;各企事业单位应按政策标准积极接纳分流人员,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创造条件。
另外,人员分流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规定的编制员额、职数及比例配备人员,坚决执行政策标准,不准搞“特殊政策”,切实把人员定岗分流同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和新陈代谢机制结合起来,平稳地分流人员,真正达到优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目的。如下面方案: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天津市市级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意见》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行政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人员分流工作的指导思想:精兵简政,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干部队伍;调整和优化行政单位工作人员的队伍结构。

第三条 人员分流工作要以"统一部署、部门负责、有序进行、积极稳妥"为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开发区保税区工委(以下简称工委)、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本单位的人员分流工作,要实行"第一把手"负责制。人员分流工作必须在做好"三定"的基础上,一次性地明确被分流人员及其分流去向。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认真落实分流政策,积极创造条件,使分流人员都能得到合理安置。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和适应对象
一、适用范围
管委会隶属的行政单位。
二、适用对象
行政单位在"三定"工作中及其完成后产生的富余人员。

第二章 人员分流途径及其相关政策待遇

第五条 行政单位人员分流的主要途径是:内部退休、辞职、辞退、成建制转移、离职培训和充实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内部退休
一、内部退休是指现行政单位工作人员虽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符合一定条件,经组织部门批准后退职退岗,不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同时享受内部退休待遇。
二、内部退休条件
行政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内部退休:
1、男职工年满五十七周岁以上的和女职工年满五十二周岁以上的;
2、经鉴定,确实已丧失工作能力的,不能再继续工作的。
三、男职工年满五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五十周岁,或工龄满三十年的具有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人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经审批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暂缓内部退休
下列人员由所在单位报退休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批后,先暂缓内部退休,待暂缓原因终止后按本方案执行。
1、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尚未终结的当事人;
2、接受内部审计期间的当事人;
3、在工伤治疗期间的。
五、工委组织部和劳动人事局是负责内部退休工作的主管部门。工委组织部负责处级(含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干部的退休审批工作;劳动人事局负责科级及以下干部的退休审批工作。
内部退休手续在劳动人事局办理。
六、办理程序
符合内部退休条件的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内部退休手续:
1、申报内部退休人员名单
各行政部门按照内部退休条件,确定内部退休人员,并将名单报编委办公室,经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审批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2、编委办公室负责将审核结果汇总,报编委审批后,由劳动人事部门核定有关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同时通知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在通知的次月起,内部退休人员纳入编制外管理。
3、所在单位要认真做好内部退休人员的工作交接,人事主管部门要做好备案和管理工作。
七、内部退休待遇
内部退休人员在内退期间享受在职时的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在此期间,遇有工资福利的调整,享受调整后的待遇。内部退休人员不享受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八、后期管理:
办理完内部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当退出工作岗位并与原单位脱离,不再纳入行政人员编制管理。
九、各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再聘用已内部退休人员工作,但经过批准的可以继续工作。

第七条 人员辞职

一、鼓励个人创业、自谋职业,是推动人才合理流动,实现人才的合理配置的重要途径。各行政单位应充分尊重个人的择业自主权,允许工作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辞去行政单位的工作,自主重新择业。
二、辞职条件:凡在开发区工作满三年的(包括试用期),男职工和女职工年龄分别在五十四岁和四十九岁以下的,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2、正在接受审查的;
3、在开发区工作不满三年的。
四、辞职程序
工作人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1、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辞职申请表》;
2、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3、根据组织、人事或纪检部门的要求,对辞职人员可以进行离职前审计,审计期限不超过审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由审计部门向编委办公室提供审计报告;
4、对于可以辞职的,由编办向编委呈报。批准通知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本人,同时在人事(组织)部门备案,人员辞职手续在劳动人事局办理;
5、辞职人在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公务交接手续。
五、辞职后果及补偿
1、工作人员辞职后,即解除了与原单位的任用关系。不再具有机关行政工作人员的身份,也不再享有工作人员的各项权利,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2、《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单位人员辞职申请表》及审批材料放入本人档案,存入开发区人才交流中心;
3、为使辞职人员保持社会保险缴纳的连续性,人才交流中心可受辞职人员的委托为其办理继续投缴社会保险事宜;
4、辞职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开发区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辞职前的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
5、辞职人员的党组织关系可挂靠在开发区流动人员党支部;
6、辞职人员按下列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1)一次性离职费
连续工龄满3-10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
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基本工资。不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
基本工资的构成为本人辞职前作为计算投缴社会保险基数的工资项目之和,离职费的总额,最高额为本人二十四个月的基本工资。
(2)一次性的自谋职业补助费
连续工龄每满一周年,给予50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在开发区工作的区龄,每满一周年,另给予50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
工龄计算时,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
自谋职业补助费最高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
7、辞职人员享受的补偿费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8、辞职人员自辞职被批准之日起不准被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开发区管委会或总公司所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
9、辞职人员不享受失业救济待遇。

第八条 辞退
一、辞退不合格人员的目的是要建立并完善淘汰机制,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勤政和廉政建设,进一步提高开发区行政单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应予辞退;
2、对因思想水平、业务能力、身体条件(因病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等原因不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合理安排的人员,可以辞退;
3、对因所在单位撤消、合并、职能调整或缩减人员编制需要调整工作岗位,本人拒绝安排的,可以辞退;
4、工作人员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可以辞退;
5、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工作失职,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可以辞退;
6、受刑事处分,或虽免于起诉,但有结论且情节严重的,应予辞退。
三、辞退程序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辞退人员审批表》,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2、组织人事部门接到辞退建议后,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复核。经审查和复核,辞退理由成立的,方可提请管委会审批;
3、管委会审批后,辞退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本人。
四、辞退后果及其生活保障:
1、工作人员一旦被辞退,即解除了与原单位的任用关系。被辞退人员不再具有机关行政人员的身份,不再具有执行公务的责任,也不再机关行政人员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待遇;
2、自批准辞退次月起停发工资,被辞退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辞退人员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档案存放在开发区人才交流中心,五年内不准重新被录用到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开发区管委会或总公司所属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工作;
4、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其辞退前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中断时间不超过3年可以连续计算,超过3年的应以重新就业时间计算;
5、被辞退人除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外,还可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给一次性的生活补贴,具体发标准如下:
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发给三个月的辞退费;
工作年限满二年的,发给四个月的辞退费;
工作年限满二年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的辞退费,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九条 成建制转移
一、成建制转移是行政单位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因单位的职能职责发生变化,由行政单位转变为事业单位,或转变为企业所涉及到的人员整体转移变化。
二、成建制转移的机构分离时间确定
成建制转移工作要有一个明确的起始和截止时间,以界定成建制转移单位(以下简称改制单位)在某一时间点以前为行政、事业性质,以后为事业或企业性质。
三、成建制转移的人事移交工作:
1、移交时间
由开发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人事移交工作的时间段,要求有关单位在此时间段内及时办理移交工作。
2、人事关系
(1) 编委办公室向改制单位移交人员名单;
(2) 改制单位人员填写《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员调出审批表》;
(3) 编委办公室向改制单位的人事主管部门出据《人事关系介绍信》;
(4) 编委办公室协助改制单位办理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
3、工资关系
(1)编委办公室向改制单位出据个人《工资转移证》;
(2)编委办公室将每个人的《工资档案》移交改制单位。
4、保险关系
由编委办公室负责通知开发区社会保险机构其单位性质变更情况,使社会保险机构按改制后单位的性质对其职工进行社会保险管理。
四、法人变更
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编委办公室负责收回被改制单位的法人证书正、付本,上交天津市编委法人处,予以注销。

第十条 离职培训
一、离职培训的形式、期限和目的
被确定的分流人员和竞争上岗后未被安置的人员应当参加离职培训,也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其他分流途径。离职培训采取统一组织和个人自行选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期限为2-3年。
通过离职培训,分流人员的个人素质和专业技能应得到较大提高,加强创业信心,具备自谋职业的能力。
分流人员参加离职培训,要签订《离职培训协议书》,《离职培训协议书》由编委办公室代管委会与本人签订,以确定离职培训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 离职培训的种类
学历、学位教育培训。
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必须参加离职培训:
1、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
2、学历为中专(含中专)以下的。
四、培训期间的待遇
1、在培训期间停发工资、福利和奖金,改为发放培训津贴,培训津贴的标准指原工资中计算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部分;
2、在培训期间享受除补充养老保险外的其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按照培训津贴计算,由开发区财政负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在发放培训津贴时扣除;
3、培训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五、培训费用的支付
培训费用是指培训单位按照国家教委规定收取的直接费用,或经编委办公室与培训单位签定培训合同规定的直接费用,不包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教材费等杂费。
在国内进行培训所需的培训费用由开发区财政支付。
六、培训期间的管理
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取消行政编制人员身份,其人事关系纳入编委办公室编外人员统一管理,培训人员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了学业并达到预期规定目的的,由管委会届时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统一安排工作,在重新安排之前,仍可继续享受培训期间的待遇。如介绍安排工作2次而本人拒绝接受的,可以辞退,并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入开发区人才交流中心。
七、实施步骤
1、各部门在人员定编定岗完成后,要将需要参加培训的人员报编委办公室;
2、编委办公室将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并通知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参加培训人员也可以自己选择其他学习培训方式;
3、凡报考有关院校的,由编委办公室负责出具相关证明。
八、因工作需要,组织培训、培养的,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加强企业,充实基层
一、加强企业。选派部分素质较高、懂经济管理和熟悉财务或审计工作的人员担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会计师,或委派为监事会成员。
二、充实基层。根据工作需要和调整人员结构的要求,从财税、工商、经贸、交通、建筑、文化教育等重点部门选派部分具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员,充实到一线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社区物业管理和社会中介组织工作。
三、加强执法检察部门。选派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充实执法检察队伍,以确保执法的权威性、专业性。
四、安排到新成立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