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纤维加热线结构:急 急 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6 08:15:16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后,会再移交到检察院吗?是不是行政处罚后还可以进行刑事处罚?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后是不是就意味的不会被批捕???
问题是: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说因虚开收购发票60份,……,导致偷税34万,……,应补税34万,再处一倍罚款34万,……………………。
请问,这样的告知书下达后,会不会移交给检察院。
这告知书下达后已经人被关快一个月了。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后,会再移交到检察院吗?是不是行政处罚后还可以进行刑事处罚?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后是不是就意味的不会被批捕???"

  不会的,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 简易程序

  什么是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2、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违法案件。

  执法人员如何实施简易程序?

  对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的,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2、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4、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简易程序中,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列名哪些事项?

  税务机关名称;

  编码;

  当事人姓名 (名称)、住址等;

  税务违法行为事实、依据;

  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数额;

  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

  罚款代收机构名称、地址;

  缴纳罚款期限;

  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处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

  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二、一般程序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在对违反行政法定义务的当事人决定行政处罚时,应当调查取证。对于首先需要调查取证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处罚,使用一般程序。其具体步骤如下:

  受理和立案

  国税机关根据管辖的规定,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受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包括通过国税机关的计算机系统选案、认证比对、协查发现的、有关单位移送的、群众举报的、当事人自述或者申诉的、国际情报交换获取的,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有税务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以及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税务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

  调查

  立案的违法案件,税务稽查部门都要派人员进行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检查人员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然后按照《税收征管法》授予的职权进行调查。调查取证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同时,要注意对于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责任替被调查人保密。对于能够证实当事人有无税务违法行为和税务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的各种证据均应征集,要特别注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当事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税务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及性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当事人的态度及意见;处罚意见及处罚依据等。

  对于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审理

  案件审理人员在接到检查报告后,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理把关:一是其所办案件是否属其管辖;二是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三是对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量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案件涉及的其它重要问题。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执行

  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问题是: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说因虚开收购发票60份,……,导致偷税34万,……,应补税34万,再处一倍罚款34万,
  请问,这样的告知书下达后,会不会移交给检察院。"
  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会比较严重,触犯刑法的会另外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有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国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下:
  〔释义〕
  构成本罪,必须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增值税发票的专用发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10。17 法发〔1996〕30号)
  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于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五、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六、根据《决定》第六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 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 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说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二、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除行为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三、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四、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惩治本犯罪的决定已废止,吸收到刑法中去,但相关司法解释仍有参照作用。
  六、有的经济发达省份以虚开税款卫万元、致使国家税款被骗5000元为定罪起点标准。10万元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起点。被骗税5万元为“有其他严重情节”。50万为“数额巨大”起点,被骗税30万元以上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0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起点,被骗税50万元以上并在侦查终结无法追回的,属“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七、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可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交罚款 就没事

不会的,我觉的税务机关只是在按程序办事,如果犯了不是太大的错,交了罚款就行了,如果你们认为他们税务机关错了,可以有申诉的权利。
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除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外,对于其他违法案件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与听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
1、告知程序:
国税机关经立案、调查取证程序对税务违法案件调查终结之后,在作出税务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查处情况。对未履行告知程序所作的税务行政处罚无效。告知内容包括:
(1)经调查取证获取的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证据。
(2)当事人行为所触犯的法律规范。
(3)当事人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
(4)拟给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标准。
(5)当事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陈述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权等。
2、听证程序:
听证是国税机关根据当事人的听证请求,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按照一定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使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更加公正、合理的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如下:
(1)凡属听证范围的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首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曰内向国税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愈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国税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
(4)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听证的外,对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案情和听证时间、地点,并允许公众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