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皮肿怎么办:帮帮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7 23:56:08
我所在的企业是一家90年代初期,投资4个亿的国有企业,现以濒临倒闭。企业想赶走职工,采用了各种手段,好多职工被迫签字离厂。正好06年8月职工们的劳动合同也到期了。对于我个人的情况,必须离开我能得到什么补尝?如果不想离开,可以吗?我是91年分进企业的固定工,现因病(隐匿性肾炎)不能胜任企业的个别岗位,企业要的我解除合同,我应该怎么办?
我们厂长一人身兼数职:厂长、书记、工会主席、人事部部长,是一人说了算。谁要得罪他,那怕十几年前的事,他也会记着,是个小肚鸡肠的人。想调职是不可能的。
我同意提前(在8月底以前)解除合同和到期自动终止合同所得的经济补尝,按陕西省的规定会有什么不同?
厂里1995年强迫每个职工买股票(不买没岗位),2004年又把股票转成了债券。如果解除关系,我能一次要回吗?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80号

颁布日期:20011226 实施日期:20011226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合同支付生活费问题的请示》
(苏劳社法〔2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可以调整岗位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