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住商品房:合伙制企业与联营企业的区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16 16:32:53

联营企业是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而形成的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分法人型和合伙型两种。(1)法人型联营企业具有法人地位,联营各方的出资构成该企业的独立财产,联营各方协商组成该企业的组织机构。该企业完全独立于联营各方,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联营各方仅以其出资额对该企业负有限责任。(2)合伙型联营企业属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它在各方面都与一般合伙企业基本相同,只是其联营各方为企事业单位,财产责任可以是非连带的无限责任。
  联营企业设立条件
  (一)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所需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
  (三)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四)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从业人员和必要的原材料条件;
  (五)有必要的劳动卫生、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并对联营项目、产品的市场需求、发展趋势、投资佑算、资金筹措、原材料和能源供应、产品销售、劳动安全、环境保护等进行科学论证。

  联营企业各方的投资或提供联营的条件可以是资金、劳力、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作为投资入股的其他有形或无形财产。
  设立联营企业,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设立联营企业,必须由联营各方签订联营合同。联营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联营企业的盈利或亏损,由联营各方按投资比例或协议规定分配或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