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刘汉刘维枪毙视频:什么是企业的短期行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3/29 19:23:16

所谓私营企业的短期行为,是指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私营企业获得近期的、短暂的、自身的利益为动机而进行的经济行为,但是这些经济行为只能在相对短的时间内获得利益,对社会成员、对企业长远发展和社会环境均有较大的危害和影响。在市场条件下,私营企业作为产品或服务生产者,其经营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更大利润,然而私营企业为了短期的利益而损害长远发展和他人利益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私营企业的短期行为对青年发展存在三个层面的危害。第一是生存层面的;第二是成长层面的;第三是自我实现层面的。

私营企业短期行为与青年生存

从我国私营企业发展的总体情况来看,青年生存需求存在诸多问题。

1.在经营模式上的功利主义,严重影响青年健康和发展

据统计,全国60%的乡镇企业没有配备任何防护措施,而且一旦员工发病,企业立即作开除处理。我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新建企业在开工前必须先对可能产生职业病的有害因素进行预评价,并经卫生部门审核、验收;对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要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和应急撤离通道;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工人进行体检;对已患职业病病人,要进行治疗、康复,并妥善安置,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不变。”

2.私营企业在生产模式上掠夺式的死拼硬干,严重损害青年身心健康

生产行为中的短期行为主要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为了达到预定产额或为了降低成本,而延长企业生产时间,对企业设备等资产进行透支式、掠夺式利用,而不注意维护和保养,设备超负荷运转。该添加的不添加,该维修的不维修,该报废的不报废;职工也是加班加点,星期日和节假日也得不到休息。在某些私营企业里,员工成为现代版的“包身工”。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不能把把肉身的工人当作铁制的机器,以工人的生命与精神为代价来获取厂方的经济利益。

某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当然也不能排除国有企业),常常因为厂子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很有可能不引起劳动部门的特别注意,成为劳动市场管理的薄弱区、空白点;加上工人又没有法律保护的自觉意识,厂方为了一己私利,会无视劳动法与工人的合法权益,或轻或重地侵犯工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厂家不让工人出门,实行“封闭式管理”,切断工人与劳动部门的正常联系。

私营企业当中相当多的工人是青年农民工,相对于工厂来说,他们是弱者。由于远在他乡,本来就为钱而来,能求一个工作就不容易了,常常为了保住一份工作就忍受着工厂的各种不合法的规定;有的因为文化程度不高,没有法律意识,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有的满足于收入比自己家乡的高出许多,以为付出更多的时间是应当的,增加劳动强度也是工厂为自己“着想”,想不到要通过法律保护自己;虽然有的也知道保护,但由于自己是个没有组织的“个体”,迫于厂方的特殊管理模式,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甚至没有机会来申诉,等等。这些也为工厂侵犯工人的合法权益奠定了一定的条件。

3.相当部分私营企业恶劣的生活环境和低下的收入,对青年发展带来较大危害

南京100多万外来务工青年中,30岁以下的占了82.2%,他们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达55.7%,未婚青年占了61.5%,60%的人每月收入在500元以下。37%的人到过3个以上城市打工,只有不到20%的人是通过职介所介绍找到工作的,大部分是通过亲朋好友来到南京打工的。

外来务工青年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达75%,其中8%的人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但他们中却有76%的人每月用在教育、文化、娱乐等方面的开支低于50元以下,来外地找工作期间身上带够一个月花费的仅占12.9%,一旦找不到工作,他们的生活就将陷于极困难的境地。一旦有了工作,他们还要将收入的一大部分用来支持家里。

4.私营企业的员工大都没有福利保障措施

私营企业为务工青年缴纳失业保险金和工伤医疗保险的寥寥无几;一旦发生意外,就会被驱除出门。

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务工青年通常与用工单位或老板口头协商工资待遇,只有不到44%的人与用工单位签订了用工合同。用工单位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金和工伤医疗保险的寥寥无几。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33.2%的人感到孤立无助,只有13.3%的人想到去找工、青、妇组织。在南京安德门民工市场,有很多外来务工青年被私营业主看中,双方口头谈一下工资、食宿条件就算找好工作了,根本没有任何书面合同。由于缺钱,务工青年6成以上是通过这种面对面的方式找到工作的,通过正规职介找工作的少之又少。南京某纺织私营企业在37℃高温条件下依然没有基本的防暑设施,经常有职工中暑晕倒在车间,这些职工中大多数是外来人员和下岗女工。

在务工青年工作的单位中很少有提供条件尚可的宿舍的,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对1000多名外来务工青年建了宿舍楼,对他们实行公寓式管理。但,像这样的公司目前只有极少数。大部分务工青年是跟同伴五六个甚至十多个租住在城市接近郊区的边缘处。外来务工青年的子女上学也成了大问题,由于工作不稳定,他们的孩子入学不得不“打游击”,很多务工青年子女就读的外来务工子弟学校,既无法跟城市学校相比,又无法跟他们家乡的学校相比。(材料来自共青团江苏省委近日公布的一项调查—— “南京百万外来务工者活得好辛苦”)

5.部分私营企业拖欠青年民工工资现象严重

72.5%的受访民工表示,他们的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到拖欠。

23名受访民工表示,从未按时拿到过工资,这个数字占受访对象的28.8%。此外,9人表示经常被拖欠工资,26人表示偶有工资被拖欠。

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仅13人表示每次都能按时拿到工资,占受访对象的16.3%。这13人多来自装修行业,做完一家就与老板结一次账。另有9人表示,他们可以在年底一并得到工资。

受访的80人中,43人表示自己是家庭的惟一的收入来源。有26位受访对象表示,自己家里有两人在外打工。外出打工的民工几乎都是家里的青壮年。

血汗钱被侵吞、拖欠,民工怎么办?48位民工表示采取反复寻找老板、直至把老板找烦的方式来讨要钱款;23人选择了找政府解决的方式,不少民工表示应找劳动局。有10%的受访民工表示,只能用吓唬等手段对老板形成压力。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一名民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另有12位民工含着辛酸表示:要不到钱就认命了,老板就是欺负农村人。

私营企业短期行为与青年成长

1.私营企业过分忽视青年业余文化生活

私营企业当中的务工青年缺乏自己的文化和教育活动阵地,工余时间只能打牌聊天,尤其是城市中外来务工青年的精神生活跟同龄的城市青年相比有较大的差距,他们缺乏务工青年自己的文化和教育活动阵地。务工青年一般把大部分时间用在工作上,其余的一般就是聚在一起聊天、打牌、看电视,他们一般不关心时事新闻。虽然很多人都想去看些文学、技能介绍等方面的书,但苦于没钱或没时间,只得去买些地摊上的书,或者干脆趁休息时间跑到书店看免费的书。

江苏省团委的调查反映,大多数(67.1%)进城务工青年认为业余文化生活枯燥无味,同时没有人关心他们,他们感觉像四处漂泊的浮萍。

2.发展模式上重短期产出轻长期投入

对开发新产品,只抓短线的不抓长线的,尤其是不愿意花钱到智力投资上,不愿意在提高企业职工的教育素质,认为无水不解近渴。这对青年的发展十分不利。企业人才缺乏、素质不高:我国企业最缺乏的是企业家人才。很多企业经营者的素质不高,不能站在企业长远利益的角度看问题。企业的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的比重很小,企业员工的素质偏低。在人才战略上只用人不培养人,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大量裁减、合并甚至撤消。甚至出现了“只试用,不聘用”的现象,不讲信用。分配上,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向企业主倾斜,把青年员工看作廉价再廉价的劳动力。尽管务工青年总体法制意识不强,但大部分人都懂得培训和学习一门技术的重要,笔者在义乌劳务市场曾询问过一些务工青年,他们反映,找工作时,没有技术只能出卖劳力。一般用工单位很少会对他们进行培训,都要有现成的技术才会录用他们。

3.企业自身缺乏企业文化建设

企业文化是指一个企业内部全体人员共和持有和遵循价值标准、基本信念和行为准则。企业文化对企业经营思想和领导风格,对职工的工作态度和作风,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企业文化包括企业环境、价值观念、模范人物、仪式、文化网五个要素。企业环境是形成企业文化的外界条件,它包括一个国家、民族的传统文化,也包括政府的经济政策以及资源、运输、竞争等环境因素。价值观念是指企业职工共同的行为准则和基本信念,是企业文化的核心和灵魂。仪式是指为树立和强化共同价值观,有计划进行的各种例行活动。如各种纪念、庆祝活动等。文化网,则是传播共同价值观和宣传介绍模范人物形象的各种非正式的渠道。总之,企业文化主要是指企业在其所处的一定环境中,逐渐形成的共同价值标准和基本信念。这些标准和信念是通过模范人物塑和体现,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组织加以树立,强化和传播的。由于企业文体体现了集体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它甚至关系到职工人生观和他们所追求的最高目标,它能够起到把全体员工团结在一起的“粘合剂”作用。企业文化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不易改变。但是目前我国的私营企业大都忽视自身企业的文化建设,对青年人的文化素养、团结力、凝聚力影响较大。

所谓企业的短期行为,是指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私营企业获得近期的、短暂的、自身的利益为动机而进行的经济行为,但是这些经济行为只能在相对短的时间内获得利益,对社会成员、对企业长远发展和社会环境均有较大的危害和影响。在市场条件下,私营企业作为产品或服务生产者,其经营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更大利润,然而私营企业为了短期的利益而损害长远发展和他人利益的行为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