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隆水上乐园位置:金融欺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0 02:44:02
金融欺诈是怎么判罪的?
具体跟那些有关,最重和最轻的刑法是多少?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结算制度是金融活动高度发展的产物,也是与货币制度直接相关的一项重要制度。鉴于中国近年来利用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的案件日益增多,中国新刑法典第194条第2款规定了金融凭证诈骗罪。

所谓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认定本罪时应当注意:(1)本罪的行为方式是法定的,即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来骗取财物。(2)法条所指的“银行结算凭证”是否专指“银行”办理结算所使用的凭证?非银行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结算凭证被伪造、变造而被人使用的,是否构成本罪?24笔者认为,对此应作广义理解,应当以本罪论处。当然,此种理解尚有待立法机关或者有权解释机关加以确认。(3)构成本罪,法条要求必须使用“伪造、变造”的结算凭证,那么使用作废的结算凭证或者冒用他人的银行结算凭证的,能否构成本罪?笔者认为,根据法条之法理,对此种行为以诈骗罪论处为宜。?

(五)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目前被世界各国银行和绝大多数商人在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这是与其所具有的特殊功能及其在国际贸易中所起的作用分不开的。它可以有效消除处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买卖双方对于彼此信用的不信任感,为双方贸易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信用证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使用频率日益增高。与此同时信用证欺诈案件也逐年增多。据报道,中国银行的国内外分行都发现了此类案件,而且金额一般都高达上百万美元。鉴于此类犯罪的巨大危害和对涉外贸易的巨大冲击,中国新刑法典第195条设立了信用证诈骗罪。

所谓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信用证诈骗的行为。认定本罪时应当注意:(1)本罪的犯罪行为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其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诈骗财物。既可以是伪造、变造后使用,也可以是他人伪造、变造后提供给本人使用。其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主要是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明知是经他人涂改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其三,骗取信用证的。主要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其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即以前述三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2)本罪争议的焦点,在于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是否构成本罪?曾有学者认为,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表现为通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条款实际上赋予了开证人或者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者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即“软条款”不是就过去或者现在某种事实的虚假陈述,而是希望受益人在将来无法执行该条款而陷于被动的一种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建立在对未来的某种预见基础之上,故不符合公认的诈骗罪概念,因而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诈骗不构成诈骗罪。25但也有学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不论行为人的陈述表现为对过去事实的叙述,还是对将来事实的预见、表示、希望,都是为了掩盖自己主观上意图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自动交付财产这一事实。而且,对方被骗的结果与行为人制作“软条款”的先行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26.因此,对未来事件虚假的意思表述也符合诈骗罪的概念,因而软条款信用证诈骗也构成本罪。

(六)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已在全世界范围内成为一种通用的支付方式,由于它以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为基础,导致此项业务同时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也使信用卡欺诈犯罪成为与信用卡相伴而生的副产品。鉴于目前信用卡在中国使用范围的大规模扩展和信用卡欺诈犯罪发案率急剧上升的现状,为保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中国新刑法典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

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认定本罪时应当注意:(1)本罪的犯罪行为方式是绝对法定的,除以下四种行为外,其他行为不构成本罪:其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其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主要有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的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信用卡;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其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这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其四,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曾有观点认为应以诈骗罪处罚。但有关司法解释主张,此种行为是将信用卡本身所含有的不确定的价值转化为具体财物的过程,是盗窃犯罪的继续,因而应以盗窃一罪定性。27这一处罚原则被新刑法典所确认

《刑法》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