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和36的最大公因数: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7 07:50:34
某甲(男)和某乙(女)原系夫妻,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后,甲乙二人心情都很苦闷.友人劝说甲和乙复婚,二人都答应可以考虑,但未办理复婚登记,也未同居.正在此时,甲因车祸死亡.甲生前无子女,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均已早亡,仅有一同父异母弟弟某丁.某丁正在清理甲的遗产时,某乙赶来,以某甲妻子的身份要求继承甲的遗产.某丁不同意,因而引起纠纷,诉至人民法院.请问,此案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可以明确的是某乙是没有继承权的,因为他已与某甲离婚,互不享有继承权!某丁虽然是某甲同父异母的弟弟,但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某丁依法可以继承某甲的遗产。

因为没有复婚,在法律上是不承认乙为甲的妻子
所以甲死后并没有留下遗嘱,适用法定继承,在本案中只有他弟弟丁某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遗产应当由丁某一人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

移交法院处理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