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曼机场到市区要多久:谁能告诉我苏区土地革命的路线、方针、政策啊?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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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革命时期打击封建剥削、保护贫苦农民的税费政策
  1927年至1937年的土地革命时期,是中国共产党农村税费政策的萌芽和发展阶段。这一时期党在农村的中心任务是实行土地革命,即没收封建剥削者的土地归农民所有。农村税费政策与这一中心任务紧密相连,也是土地革命政策的一部分。土地革命的进行,使得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农村税费政策带有强烈的革命色彩。在“围剿”与反“围剿”斗争的艰苦环境里,工农民主政府彻底否定封建剥削制度,实行阶级区别的农村税费政策,打击封建剥削,保护贫苦农民利益。
  (一)向剥削者征发和筹款的政策
  所谓向封建者征发,即是向苏区和白区地主富豪筹款”(注:《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红色中华》第3期,1934年1月26日。)。“为了根本消灭地主阶级一切经济上的根源,为了削弱富农的经济势力,用地主罚款、富农捐款的方法去进攻他们,是完全必要的”(注:《八县区以上苏维埃负责人员查田运动大会的结论》,1933年6月21日。)。这种筹款筹粮方式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普遍实行,是借助于武装力量和贫苦农民力量强制性实行的一种负担方式。
  向地主筹款,当时叫打土豪。“筹款的主要对象是地主豪绅,除没收其财产、田地、房屋、器具外,还可以罚款”(注:湘赣省苏区财政部:《筹款工作讲授大纲》,1932年1月6日。)。打土豪是土地革命初期财政上的重要收入。在井冈山,红军“仅仅发油盐柴菜钱,每月也需现洋万元以上,全靠打土豪供给”(注:《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65页。)。
  向富农筹款,当时叫捐款。在土地革命初期,把富农放在土豪之列打,同样实行没收罚款的方式。在土地革命中后期,纠正了初期的不当做法,执行中立或限制富农的政策,“不是消灭富农,只捐款不没收财物,捐款多少,按他的经济能力大小而定”(注:中国工农红军12军政治部:《筹款训练大纲》,1931年5月13日。)。1933年10月,在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颁发的《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了富农的捐款数量,至多不能超过富农现有活动款总数的40%,并且明确指出,捐款是临时性质,与经常的土地税不同,捐款次数应有限制,向富农捐款之权限于国家财政机关,任何其他机关不得向富农捐款,从此对富农捐款者有了明确的具体政策。
  对向剥削者征发和筹款,毛泽东领导的苏维埃政府严格贯彻阶级区别的原则,即,不可侵犯中农利益,吸引中农参加筹款工作;坚决消灭地主阶级的残余;反对消灭富农的倾向(注:湘赣省苏区财政部:《筹款工作大纲》,1933年10月15日。)。“打土豪一定要分清阶级,如果抓错了中农贫农,马上就要释放,并要特别优待他,拿些没收物品给他,向他宣布道歉,如果交了钱的,一文钱都要送还他,只有这样才能争取广大群众的拥护”(注:中央财政人民委员会:《筹款方法》,1932年11月16日。)。
  (二)站在贫苦农民利益上的累进税
  土地革命前期,革命根据地刚建立不久,普遍采取向剥削者筹粮筹款的方式来解决军政需要。随着根据地的巩固和扩大,经济发展了,广大农民在土改中得到了实惠,税收便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农业税在根据地又称为土地税或公益捐,苏维埃的土地税是直接为革命服务的。“为打倒反革命的需要(如为扩大红军及赤卫队,供给政权机关),及增加群众利益的需要(如设立学校,看病所,救济残废老幼,修理道路坡圳等),苏维埃得向农民征收土地税”。苏维埃的土地税坚持打击封建剥削、保护贫农的原则,“土地税,以保护贫农,联络中农,打击富农为原则,须在苏维埃建立之后,而且群众已经得到实际利益,经高级苏维埃批准时,才可征收”(注:《湘赣苏区土地和商业累进税暂行征收条例》,1932年1月。)。
  为了实现打击封建剥削、保护贫农的原则,革命根据地的农业税实行按阶级征收的累进税。1932年1月通过的《湘赣苏区土地和商业累进税暂行条例》指出,“苏维埃政府为实现贫苦农民的利益,宣布过去反动政府所有之一切捐税、厘金完全无效,实行站在贫苦农民利益上征收统一的累进税。”(注:《湘赣苏区土地和商业累进税暂行征收条例》,1932年1月。)后来,到1934年,毛泽东总结了土地斗争的经验,完整地提出了按阶级征收的累进税政策。他说:“农业税依靠于农民的革命热情,使之自愿的纳税,同样是累进原则的征收法。家中人口少分田少的税轻,家中人口多分田多的税重。贫农中农税轻,富农税重。雇农及红军家属免税。被灾区域按灾情轻重减税或免税。”(注:《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红色中华》第3期,1934年1月26日。)这个原则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税收问题上处理农民内部各阶级关系的一条基本准则。
  (三)阶级的免税政策
  为了保障贫苦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苏维埃还以阶级的原则实行减税或免税。“征收的原则,除去将纳税的重担放在剥削阶级身上外,依阶级的原则来解决,对于被剥削阶级最苦的阶层的群众,免除纳税义务”(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颁布暂行税则的决议》,1931年11月28日。)。
  革命根据地的农业税规定有起征点,“农业税率的规定,也只能以能维护必需生活费外为开始征收标准。……不足标准者皆免税”(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颁布暂行税则的决议》,1931年11月28日。)。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起征点由各地按当前经济情况自定。譬如1932年湘赣省规定:“除去一年全家食用(以每年每人须食用干谷六百斤计算)外,……全家总剩余量,一百斤下免征。”(注:《湘赣苏区土地和商业累进税暂行征收条例》,《红旗周报》第31期,1932年3月11日。)赣东北省规定每人“全年收谷五石以下免收税”(注:《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土地税征收法》,1932年8月27日。)。
  在规定农业税起征点的同时,还针对不同情况制订了详尽的减免税规定。根据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农业税的减免政策主要有四个方面:对红军和公教人员的减免;对贫雇农的减免;鼓励生产的减免;灾欠减免及社会照顾的减免。对贫雇农的减免规定,雇农及分得土地的工人一律免纳农业税。贫农收入已达到起征点,但仍不能维持其全家生活的,得由乡苏维埃决定,给予个别减税或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