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师开至高岭门:我国对外交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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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我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

  我国对外交往的基本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五项原则是中国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础和完整体现,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成为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

  这五项原则最先是周恩来总理于1953年12月底在会见来访的印度代表团时提出的。当时,中国政府代表团和印度政府代表团就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在北京开始谈判。31日下午,周恩来总理在中南海西花厅会见印方代表团,在谈话中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发表谈判公报,并签署了《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两国政府一致同意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列入公报和协定中,把它作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准则。同年6月底,周总理先后应邀访问了印度和缅甸,他分别与印度总理尼赫鲁和缅甸总理吴努发表的《联合声明》都写进了这些原则,并进一步确认它适用于同亚洲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
  1955年4月18日至24日,在印度尼西亚万隆举行的有29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的亚非会议(又称万隆会议)发表了著名的《关于促进世界和平与合作的宣言》,宣言提出的十项国际关系原则包括了这五项原则的全部内容。1957年毛泽东主席在莫斯科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国坚决主张一切国家实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63年底至1964年初,周总理出访亚洲、非洲和欧洲的14个国家,提出了我国经济援助的八项原则,把五项原则扩展到经济领域。1974年邓小平同志在特别联大上再次强调国家之间的政治和经济关系都应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1988年,邓小平同志更明确提出了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主张。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逐步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不仅在各国大量的双边条约中得到体现,而且被许多国际多边条约和国际文献所确认。1970年25届联大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和1974年第6届特别联大《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都明确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在内。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我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

我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由中国政府提出,并与印度和缅甸政府共同倡导的在建立各国间正常关系及进行交流合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半个世纪以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成为中国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础,而且也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成为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用英文翻译如下:
China's Five Principles of Peaceful Coexistence include: mutual respect for territorial integrity and sovereignty, mutual non-aggression , non-interference in each other's internal affairs ,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and peaceful coexistence.

我国外交的基本政策是独立自主的外交方针,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基本外交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该政策是我国著名外交家周恩来总理在1954年6月访问印度时,与印度总理尼赫鲁联合提出的,当时的提法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后来,周恩来在访问缅甸时,与缅甸总理吴努重申了这一原则。1955年,在亚非会议上,周恩来进一步宣传了这一原则。现在这一政策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基本准则。这一原则是中华民族对世界和平的伟大贡献!是中华民族的骄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