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物猎人ol伊凡锤:我想问个关于法律的问题,请大家帮忙回答一下,谢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19 13:37:40
我姐姐和我姐夫当时结婚时没办结婚证,现在他们要离婚,需不需要通过法院来办理,他们现在有一个三个多月的孩子,我姐姐想抚养孩子,她能得到孩子吗?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有多大啊?请帮帮忙回答一下,很急的,谢谢各位了!
是否可以向孩子的父亲索要抚养费?

以94年2月为分水岭,之前的事实婚姻可以得到法律的承认,之后的不属于婚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

  根据《婚姻法》这一原则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来决定子女应归谁抚养。?
  具体说来,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决定由父或母直接抚养。?
  (2)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有几种情况亦可随父方生活:一是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是母方没有抚养能力,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是哺乳期未满,母方坚持不抚养,父方积极要求抚养且抚养条件较好;四是在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条件下双方协议子女随父生活;五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如母方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子女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子女从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养,等等。?
  (3)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抚养问题,应以维护子女利益为前提,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德、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因素。? 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子女随该方生活:?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④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⑤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⑥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的子女随父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如子女作出愿随一方生活的表示,应尊重其意见,作为优先考虑的情节。?
  (4)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5)在《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我自己认为你的姐姐在1994年以后没有做结婚登记而结婚是不合法的,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这不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但是对非婚生的孩子在法律的角度上应该按随母亲的原则进行处理,这样更利于小孩的成长。所以孩子的抚养权是你姐姐的,一般情况是这样的,但是也有一定的条件啊,你的姐姐必须可以很好的去照顾孩子,如果没有进到者任那么抚养权是会消失的啊!!!

没办理结婚证就不存在离婚!他们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种非婚生子,对小孩来说是极不负责的行为!脯乳期的婴儿一般情况下是归女方抚养的!

不需要法院解决,解除同居关系就行,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可以诉讼解除同居关系时分割财产,原则上谁的归谁,不能证明是个人财产的,按共同共有平分,孩子在2岁以内的一般由母亲抚养.
所以你姐能得到孩子的扶养权

如果你姐姐和姐夫是在94年之前就生活在一起,法院会以事实婚姻认定,离婚就要到法院办理.如果是在此之后,那么只需到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即可.当然最好是双方协商解决,这样比较有效率.
小孩只有三个月一般都会判给母亲抚养,这样有利于孩子成长.最好你姐姐也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并且可以照顾好孩子.如果可以找到你姐夫疏忽孩子的证据或者有什么不良嗜好,不利于孩子成长,那么胜算肯定大的多.

如果是94年2月前生活在一起,一般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可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是在此之后的,那么就是非法同居关系,也可向法院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孩子如果太小,女方抚养孩子占有优势,不过法官会考虑到双方的其他情况,比如经济能力啦,住房啦,个人品质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