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os11测试版:我国民法调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0 09:47:25
A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
B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C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关系
D婚姻家庭关系
请说明原因.提示答案是ABC,本人对C有疑问,应选D.

C 选项也是对的!
它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8种特殊侵权行为中的一种.我们经常提到的起诉要求行政国家赔偿,其实应当叫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首先要求国家赔偿是以确认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为前提的,并且它的实质就是民事诉讼,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就足以证明它的民事性了.公权是不可处分的,而私权却可以协商.

另外,我无意在此问题上与吴律师发生争执,只是坚持自己的观点罢了.我也看过吴律师在<知道>上的一些回答,很多解释的都非常详尽,这足以说明他是一位很负责并乐于助人的人.但在此问题上,在下以有歧为贵,不取苟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一)提示的答案是错误的。
你的选择是正确的。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显然,AB是毋庸置疑的。D属于人身关系,民法通则中有忖门的章节规定婚姻家庭关系。显然也是。

(二)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关系 应是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

很显然,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与行政相对人不可能是平等地位的,根本不可能适用民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你的选择是正确的。而所谓提示答案是错误的。

C是对的
《民法通则》有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D项婚姻家庭关系是由《婚姻法》调整,虽然民法中与有调整,但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不应当适用民法,而应适用《婚姻法》。

选项都是错的。
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关系。

绝对是AB,C适用于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