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摄影爱好者微信群:什么是行政乱作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5 14:50:44
我看了很多资料,众说纷纭,没有个准确的定义,对行政不作为还有个说法:是指行政主体负有积极作为的行政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却在程序上超过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消极的有所不为的行政违法行为。
那么行政乱作为呢,吃拿卡要等等这些词语只是指出了乱做为的一些表现形式而已,定义是什么好呢?

“行政乱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做出的一种错误行为方式,即行政主体在履行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行政责任等职责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义务或管了不该管的事,导致国家政令不通、执行不力,同时还损害国家的全局发展和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表现形式有行政“错位”、行政“越位”等。“乱作为” 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谋取私利,是一种渎职行为,具有明显违法性的特点。

法理上称为:行政瑕疵行为

在德国,对有瑕疵的行政行为规定为无效的行政行为、错误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行为。 (参见《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2、44------48条。)

在日本,将各种违法性或不当性的行政行为称为行政行为瑕疵,又将行政行为瑕疵分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与无效的行政行为。 ([日]室井力主编,吴微译《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9------100页。)

在我国,有人将行政违法行为分为实体上的行政违法行为和程序上的行政违法行为两种。前者主要表现形式有行政失职、行政越权、滥用职权;后者主要表现形式有手续瑕疵、形式瑕疵。我国有学者直接认为: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构成行政瑕疵。时至今日,我国基本上是从这个角度使用行政瑕疵概念的。 (参见张尚鷟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08------309页。 张焕光 胡建淼著《行政法学原理》,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7月版。)

目前没有行政乱作为的定义,学术界对于行政乱作为有个客气的称谓叫“行政作为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