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吉丽价格表图片:我国机关的处分机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18 08:59:11
国家级贫困县检察院盖豪华大楼 资金源于罚没款

浑源县检察院新盖的大楼究竟花了多少钱?张献伟说,还没结算,具体不清楚。据县检察院一位职工估算,超过1000万元,不到2000万元。

关于资金来源,张答复说共有三块:卖旧办公楼130万元,国债专项资金70万元,还有就是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地方政府拨款是多少?张献伟没有透露。而浑源县检察院的另外一位领导承认,县财政拨款中包含有检察院参与治超的“返还款”。

问及检察院是否可以参与公路治超?张献伟拿出一本《检查人员工作手册》给记者看,“主动监督、防止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我们的职责。治超,检察院是在监督执法,2800万元罚款全部按程序交到县财政了,我们盖楼时县财政给的钱不到罚款的三分之一。”

12日下午及13日上午,利用浑源县检察院检察长冯志勇工作的间隙,记者对他进行了采访。

记者:有读者反映,浑源检察院因为参与公路治超“搞”到了钱,才盖起这么豪华的大楼。

冯志勇:这没有直接关系。检察院的楼是2004年7月1日奠基的,治超是8月20日进入监督的。没有治超我们的楼也要盖,当然,标准不可能这么高。检察院自己没有资金来源,要做事,只能靠政府给。正好有了治超,国家财政收入不流失了,我们也可以沾点光。当时治超罚款给县财政上交了近3000万元,现在这儿查、那儿查,浑源的治超都停了。这种结果就好了?

违纪曾受处罚

“检察院上路查超载,不就是为了捞钱吗?老百姓对执法单位也有监督权。”在记者采访时,浑源县城的不少人表明了对此事的不满态度。

事实上,检察院参与公路治超以及大楼修建的前后,相关部门也接到不少举报。

4月11日上午,在大同市纠风办,一位工作人员说,2005年11月23日,大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曾经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浑源县治超工作中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了通报。记者查到了当时通报的内容:

“2004年9月,浑源县在调整县治超领导组时,决定县检察院参与治超工作,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冯志勇任治超领导组副组长,冯志勇从阳高县检察院抽调了3人到浑源县治超办工作,违反了省政府《关于治理公路“三乱”的通告》的规定。

“2005年7月23日,浑源县治超流动稽查队队员……拦住4辆运煤货车,未经称重、未开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便以超载为由,每车收取500元超载罚款后放行。

“2004年6月至2005年8月,浑源县治超办共领取代收罚款票据1073本,累计罚款952万元。沙岭铺临时卸载点共使用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4本,处罚金额为45400元,而两个流动稽查队均未领取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研究决定,给予浑源县检察院检察长冯志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浑源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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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问大家
党内严重处分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警告。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严重警告。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四条 撤销党内职务。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第十五条 留党察看。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可以视其具体表现情况,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第十六条 开除党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改组。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受到改组处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中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者外,均作为自然免职。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者由相应的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的领导机构成员。
  第十八条 解散。适用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对于受到解散处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错误严重,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开除党籍;不起党员作用,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宣布除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登记,对其中犯有错误的,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