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有哪些节日:法律的知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6 03:55:09
找常规知识,不要条款,只要有什么作用能够,有什么公民义务等

寻衅滋事罪中所包容的行为比较宽泛且界定不够清晰,所以对该罪的认定在理论和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和区分标准。不同认识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对寻衅滋事罪在刑法分则罪名体系中的定位不够准确。相对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等与寻衅滋事罪相关的犯罪而言,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堵截性罪名或称兜底性罪名,即侵犯社会秩序的行为如符合上述相关犯罪的犯罪构成,就按各相关犯罪定罪处罚,只有在既不构成各相关犯罪但又确实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才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本罪被置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刑法之所以在将侵犯社会秩序的各个具体方面或具体表现形式的行为规定为其他类罪的同时,又如此设立,其目的显然在于将不能纳入其他相关类罪,但又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集中起来,另设罪名,以防出现法律漏洞。

从法定刑来看?该罪不包括出于“寻衅滋事”的故意而实施的,但已达到故意伤害罪(至少包括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 )、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等罪名的定罪标准的危害行为。设立寻衅滋事罪意在从严惩处无事生非、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如果对出于寻衅滋事故意而实施的上述危害行为,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则做不到从严惩处甚至可能会轻纵犯罪。因此,寻衅滋事罪不包含那些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其他相关犯罪的危害社会行为。

参考文献:http://www.jcrb.com/n1/jcrb125/ca6835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