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拉帕尼多少钱:城市性质与城市职能的区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5 04:37:49

你指的应该是二者学术概念上的区别吧!!

城市职能与城市性质的关系:
联系在于他们都是反映城市为外部服务的作用,在国家或区域中的分工;确定城市性质一定要先进行城市职能分析。
区别在于城市性质不等于城市职能,城市性质是城市主要职能的概括;城市职能一般指现状,城市性质一般指规划;城市职能是客观存在,可能合理也可能不合理,城市性质加进了主观意念,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
严格地说,城市职能和城市性质都应该区分历史的,现状的和规划的三个时间尺度。
如何正确地确定城市性质?
1) 不要简单地把城市职能搬到城市性质中来,罗列一大堆职能,也不要完全脱离现状职能,理想化地确定城市性质。关键是要深入分析城市职能,继承和发展其中合理
的部分,抛弃其中不合理的部分,预计未来的可能变化。
2) 确定城市性质一定要跳出“就城市论城市”的观念。要用区域分析的方法、城市对比的方法。
3) 城市性质对城市主要职能的概括深度上要适当,其繁简要看用于什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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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职能的概念
什么是城市职能?职能的词义指人或事物所起的作用、承担的职责及具有的用途。城市职能是城市科学里的专门术语,它指一个城市在国家或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各方面所起的作用和所承担的分工。有观点把城市中进行的各种生产和服务活动都归入城市职能范畴,这就势必削弱“城市职能”这一术语的特定内涵。城市职能是从整体上看一个城市的作用和特点,指的是城市与区域的关系,城市与城市的分工,属于城市体系的研究范畴。这样理解更为严密。
经济基础理论表明,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活动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为本地居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即非基本活动部分;另一部分是为满足城市外部的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即基本活动部分。这两部分活动的发展常常是交织在一起的,但基本活动部分是城市发展的动力,是主导和主动的因素。城市职能的概念应着眼于城市的基本活动部分。
一般而言,单一职能的城市是很少的。一个城市在国家或区域中总会有几方面的作用,不过有的职能影响的区域广,有的则小;有的职能强度大,有的则弱;有的城市有1个或2个主导职能,有的则几个职能势均力敌,不分上下。按城市职能的相似性和差异性进行分类,就是城市职能分类。
二、我国的城市职能分类研究
我国城市职能分类研究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结合编制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开展的。目前国内较具代表性的城市职能定性分类的类型大致如表4-3-1所示。
城市职能分类的方法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英国城市地理学家卡特曾经把城市职能分类方法按发展的时间顺序分为5种:一般描述方法、统计描述方法、统计分析方法、城市经济基础研究的方法、多变量分析法。一般描述方法至今仍有它的实用价值,当被分析的城市较少,或只要求作大致的分类时,定性描述方法通常能满足要求,且简便易行。我国由于缺乏必要的系统资料,城市职能分类的定量研究相对较少。1985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首次出版,公布了全国295个城市(包括辖县)各工业部门的产值及其它相关资料,为进行全国城市的工业职能分类提供了可能性。分类结果是将中国295个城市工业职能归并为4大类、18亚类和43个职能组。其中4大类是:全国最重要的综合性工业基地;特大及大中型为主的加工工业城市;中小型加工工业城市;以能源为主的矿业城市。
三、城市性质与城市职能
1、城市性质的含义
城市性质是指一个城市在全国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它代表了城市的个性、特点和发展方向。城市性质和城市职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从联系性而言,城市性质是城市主要职能的概括,确定城市性质一定要进行城市职能分析;从区别而言,城市性质并不等同于城市职能:城市职能分析一般利用城市的现状资料,得到的是现状职能,而城市性质一般是表示城市规划期内的目标和方向;城市职能可能有几个,作用强度和影响范围各不相同,而城市性质的确定只抓住最主要、最本质的职能;城市职能是客观存在的,而城市性质明显带有规划发展意向。
我国的城市规划对确定城市性质予以高度重视。《城市规划法》明确把城市性质的确定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首要内容,认为城市各项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要服从和体现城市性质的要求。正确拟定城市性质,对城市规划和建设非常重要。不同的城市性质实际上决定着不同的城市规划的特征,城市性质是确定城市规模的大小、城市用地组织的特点以及各项市政公用设施的水平的前提和基础。同时明确城市性质,便于在城市规划中将规划的一般原则与城市的特点结合起来,使城市规划更符合实际。
从我国多年来城市建设的实践经验看,城市性质拟定的正确与否,对城市建设的影响很大。重视并正确拟定城市发展性质,则规划的方向明确,建设依据充足,功能结构比较合理,否则,城市发展方向不明,规划建设被动,规模也难于估计,造成建设和城市布局的紊乱。以北京为例,北京首先提出变消费城市为生产性城市。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实现这一转变是完全正确的。但是随着北京的经济实力的增强,却又把北京建成门类齐全的综合性的工业基地,于是,北京在其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地位得以确立的基础上,又发展为工业经济中心。庞大的综合功能,特别是高能耗、高水耗、大运量、大占地量和污染严重的钢铁、石油化工等工业,给北京城市发展带来了很重负担,导致交通组织、水电供应、环境保护都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对此,1981年中央及时对北京的城市建设提出建议,其核心就是明确北京作为全国的首都,必须突出其政治、文化中心的职能,而控制和削减不适宜在北京发展的若干工业部门。
2、城市性质的确定
一般可以从三个方面认识和确定城市性质:一是城市的宏观影响范围;二是城市的主导产业结构;三是城市的其它主要职能。
首先,传统的城市确定方法的重点内容是以城市主导产业结构来表达城市性质,它强调通过对主要部门经济结构的系统研究,拟定具体的发展部门和行业方向。但近年来,城市工业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变化正经历着调整、更新和改造,这种静态的部门结构主导型的城市性质已难以适应现实的要求,应研究长期起指导作用的城市性质。
其次,城市的宏观影响范围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综合的区域,是城市区域功能作用的一种标志。城市的影响范围是和城市的宏观区位相联系的。如武汉市居全国腹地的中心的地理位置和铁路、公路、水路、航空交织成网的交通枢纽位置,不仅使武汉在历史上是九省通衢,商贾云集之地,而且也是长江中游和华中地区重要的综合性工业中心。由于这样的宏观区位,今后武汉市不论发展什么部门,不论产业结构如何变化,它都有这样的集聚和辐射的范围,因此,在确定武汉市的城市性质时应充分表达这个宏观区位特征。一般应把宏观区位的作用列入城市性质的内涵,使城市的主要作用的“区域”范围具体化,使城市在国家和区域中的地位具体化,如国际性的、全国性的、地方性的、流域性的……,这样有助于明确城市发展的方向和建设的重点,也使规划部门摆脱受具体主导产业和部门的约束而难以抉择的境地。
第三,对城市其它主要职能的考虑越来越受到重视。城市其它主要职能是指以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作用为内涵的宏观范围分析和以产业部门为主导的经济职能分析以外的职能,一般包括历史文化属性、风景旅游属性、军事防御属性等,如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等。随着城市性质由以往过于强调工业方向而逐渐趋向于综合考虑城市特色维护、旅游经济和吸引居住,城市性质的表述也变得较为综合。
综上所述,一个城市性质的表述往往可分为相应的三个层次。如上海的城市性质为“我国最大的经济中心和航运中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并将逐步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中心城市之一和国际航运城市之一”。又如“江西吉安是江西省中部地区的中心城市,以电子、农林产品加工为特色的综合性工业城市和京九铁路沿线的贸易旅游口岸,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三句话分别代表了城市性质的三个方面的基本属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确定城市性质时,有些倾向需要避免:
(1)、既要避免把现状城市职能照搬到城市性质上,又要避免脱离现状职能,完全理想化地确定城市性质。
有的城市把现状城市职能一一列入城市性质,甚至简单地把城市现在的主要工业部门列上一大串,冗长繁琐,使人不得要领。有的城市又不顾已经形成的现状职能和特点,追求脱离实际的理想状态。如果要避免这些倾向,首先要正确理解城市职能、主要职能和城市性质之间的联系;其次要对城市职能和城市性质赋予时间尺度的含义,即城市性质不是一成不变的。一个城市应研究其历史时期的主要职能,确定该城市的历史性质;根据对历史发展的特点和城市的现状条件、现状职能的分析,可以确定城市的现状性质,在历史和现状职能分析的基础上,继承和发展其中的合理部分,逐步调整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分析该城市形成和发展的诸因素中今后可能的变化,据此制定城市的规划性质。
(2)、城市性质的确定一定要跳出就城市论城市的狭隘观念,进入从区域宏观范畴论城市的科学境界。
城市职能的着眼点是城市的基本活动部分,是从整体上看一个城市的作用和特点。城市性质所要反映的城市主要职能、本质特点或个性,也都是相对于国家或地区中的其他城市而言。因此,城市性质的确定既要分析城市本身的特点,更要分析该城市在国家或地区中的独特作用,使城市性质与区域发展条件相适应。同时也可与相关区域中其他城市做横向的对比,与发展条件和职能类型相似的城市做纵向的对比;城市间对比的重点是城市的经济结构,因此离不开城市经济结构分析的方法。也只有从区域宏观范畴深入分析和比较城市的区域条件、经济结构和职能特点,才能更准确地把握各个城市性质的特殊性。
(3)、城市性质的表达中对城市主要职能的概括深度要适当,城市性质所代表的城市地域要明确。
城市的各个职能按其对国家和地区的作用强弱和其服务空间的大小以及对城市发展的影响力,是可以按重要性来排序的,这就产生了城市性质对主要职能要概括到什么深度问题。这就应视使用城市性质的场合不同而区别对待。城市性质的分析是一回事,城市性质的表达是另一回事。“北京是中国的首都”这是对北京城市性质最高度的正确概括,它用于向国外介绍中国,也许就可以满足需要。但是如果在京津唐区域规划时,若需要注明北京和天津之间的职能分工,这样简单的概括就显得深度不够。因此,如果要指导城市建设的实践,城市性质的概括要适当,一般不宜太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