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1.8全面战争:什么叫做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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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民土地所有制

  土地革命 民国18年(1929年)7月中共上杭县委贯彻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发动农民打土豪、分田地,全县开展了土地革命运动。以乡为单位,没收地主、豪绅及福会尝季的土地,按人口平分,采取以各户原耕田担为基础,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办法。古蛟地区除此之外还采取抽死补生的办法,三五年调整一次,把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土豪、地主家属也酌量分给土地。才溪乡每人平均分得三担六斗谷田,白砂中洋乡每人分得三担多谷田。到8月,全县除中都、官庄等一些地方外,完成了土地分配工作,有18万农民分得土地,领得乡苏维埃政府发给的《耕田证》。
  民国22年,国民党十九路军入闽,颁行“计口授田”办法,规定授田缴纳百分之三十的土地税。在县内一小部分地区搞试点,但由于十九路军在闽时间短促,未能推行。
  民国23年10月红军长征后,地主夺回土地,恢复封建土地所有制地区有65个乡,耕地面积22.64万亩,占52.70%。据县政府调查,24年上杭县田产权分配为:地主1550户,占总田产的3.58%;租佃1150户,占总田产的2.65%;自耕农兼租种3.83万户,占总田产的88.34%;自耕农2351户,占总田产5.43%。
  民国33年,县在蓝大区5个乡、稔田区1个乡开展“扶植自耕农”试点,要农民交钱向地主买地,地主把山田、坏田、远田卖给农民,遭农民抵制,除少数试点地区外,大部地区未推行。解放初,还有4个乡自发起来分田。1950年土地改革前,土地占有情况复杂,大致分三种类型,具体情况见下表。
  4-3 上杭县土地改革前土地占有情况表

  类 别
  乡数
  占%
  户数
  占%
  人口
  占%
  耕地面积
  (亩)
  占%

  合 计
  116
  100
  51544
  100
  199011
  100
  429641
  100

  第一类
  保留地区
  19
  16.38
  9472
  18.38
  34689
  17.43
  84946
  19.77

  自发分田区
  4
  3.45
  1766
  3.43
  7349
  3.69
  10552
  2.46

  第二类
  回复封建土地制地区
  65
  56.03
  27430
  53.21
  108663
  54.60
  226404
  52.70

  扶植自耕农地区
  6
  5.17
  3167
  6.14
  12115
  6.09
  21682
  5.05

  第三类
  新 区
  22
  18.97
  9709
  18.84
  36195
  18.19
  86057
  20.02

  土地改革 1949年上杭解放后,开展了剿匪反霸、废除保甲制、减租减息、生产救灾以及发动群众、建立农会等活动。1950年1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关于“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各项规定,成立“上杭县人民政府土地改革委员会”,抽调干部分两期进行土地改革(简称“土改”)培训,第一期845人(省、军区、专署323人,县、区、乡干部和积极分子437人,省中师生85人);第二期235人。12月地、县组织干部73人,分别到旧县区石玉村、东一区棉村进行土改试点。除古田、蛟洋、白砂部分保留土地革命果实地区,进行必要的土地调整,确定地权外,分两批进行土改。全县应土改地区除信和区(今湖洋乡)、来苏区(今中都、下都乡)安排在第二批外,均在第一批进行。由于坚持“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改总路线和总政策,密切结合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发动群众斗争恶霸和不法地主,划分农村阶级成份,没收地主土地、耕畜、农具和多余的粮食、房屋,征收富农出租土地,分配给农民。1952年7月,全面结束土改。全县5.15万户划出:地主成份1262户,占2.45%;富农(包括半地主式富农)1235户,占2.40%;小土地出租者145户,占0.28%;富裕中农1044户,占2.03%;中农1.42万户,占27.57%;贫农3.25万户,占63.06%;雇农417户,占0.81%;其他720户,占1.40%。没收、征收土地17.8万亩,房屋6455间,耕牛987头,农具家具1.8万件,粮食864.93吨。有3.62万户、13.73万人受益,占总农户70.5%。从而彻底消灭封建土地制度,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1951年10月至1952年7月,全县组织工作组进行土改检查,处理土改遗留问题。在此基础上按田图量出实际亩分,归户造册,发给《土地证》。同时,进行山地改革,没收地主、公尝山地林木进行分配。土检山改结果,全县有可耕地43.44万亩,其中水田41.38万亩,农地1.66万亩,鱼塘0.22万亩,果村0.18万亩;非耕地21.04万亩,其中竹山2.03万亩,树山16.96万亩,房屋2.05万亩。
  1955年11月至1956年6月,对古田、蛟洋、白砂等保留土地革命果实地区,进行“民主革命补课”,补划地主、富农成份。1981年7月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文件规定,宣布其所划成份无效。
  互助组 民国19年春,由于大批男青壮年参加红军,农村劳力十分紧张,为解决农业劳力不足困难,才溪区、乡苏维埃政府,按照当地农民传统换工习俗,在本村范围内,四五户或七八户自愿组织耕田队,及时播种、莳田和收割,不误农时,深受农民欢迎。20年夏,在耕田队基础上,坚持自愿互利、合理报酬的原则创办“劳动合作社”、“犁牛合作社”。全区建立犁牛合作社2个,有耕牛6头,到民国22年耕牛已发展到28头,才溪区12个乡组成12个耕田队、12个莳田队、15个管水队,还组成生产教育委员会、77个生产教育组,训练妇女学犁田、耙田和莳田,当年就有400个妇女学会犁田、耙田。23年,学会犁耙田、莳田的妇女有1600多人,占全区妇女的53.4%。
  1951年土改后,贫苦农民分得了土地,生产积极性高涨,农业生产发展加快,生活也相应改善。但劳力、耕畜、农具多寡不一,有的户劳力少耕地多,或耕畜、农具短缺,无法及时播种,少数户由于灾害,又出现变卖土地的现象。同年冬,中共上杭县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按照“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与可能的条件而稳步前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在城西乡试办丘福才互助组。同时,横岗乡维里村翻身农民也自发创办江恩孚互助组。1952年2月,才溪区溪北村组成雷佛春互助组,下才溪南村组成谢喜松互助组。随后,互助组蓬勃发展,有季节性互助组,也有常年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实行组内劳力、耕牛、农具、土地固定,常年互助,收成归己,劳动计酬的办法。到5月,全县季节性互助组和常年固定互助组发展到3567个,参加农户有2.2万户,占总农户的41%。年底,互助组已发展到4559个,参加互助组的有2.82万户,占农户55.07%。由于缺乏领导互助组的经验,有的组贯彻自愿互利政策不够,1953年比1952年减少104个互助组。1954年互助组恢复到4586个。1955年冬,贯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精神,条件较好的互助组转为初级农业合作社(下简称初级社),仍维持互助组的有3319个、2.96万户,仍占农户60%。
  初级农业合作社 1953年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精神,中共上杭县委根据“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在才溪区溪北村雷佛春互助组试办全县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入股,耕牛、农具折价入社,统一经营,评工记分,总收入除提留5%作公积金外,按社员劳动量和入社土地六四比例分配的办法。全社有17户、56人,全半劳力37个(男14,女13),耕牛5头,犁7张,耙9张,大小农具44件,耕地123.24亩。同时在溪南村也试办成谢喜松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一南一北互相竞赛。第一年,这两个初级社均获得粮食丰收,显示出它比互助组有更大的优越性。同年冬,贯彻执行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总政策,“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4年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进行多点示范,到年底初级社发展到28个、367户。1955年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控制发展,着重整顿、巩固,解散一些“自发社”。冬,贯彻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和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到年底初级社发展到284个、7112户,占总农户13.91%。组织起来的农户有3.67万户,占总农户71.72%,个体农户只剩28.28%。

农民耕种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打破地主所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