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触手漫画:军衔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5 19:59:33
请问专科生本科已进修完毕,现年29岁,军衔中尉,晋升的机会是不是和一般企事业单位职称晋升类似,有年头限制,还是另有规定
那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关于专业技术军衔授予和晋升

一、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及晋升

(一)专业技术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二)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三)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衔:

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

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

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衔;

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衔;

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军衔。

(四)首次授予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1、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2、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3、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五)军官军衔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1、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为二年,其他为三年;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四年;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

2、军官在院校学习的时间,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内。

(六)下列军官军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1、副师职(正旅职)军官晋升为大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大校,少将、中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2、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3、副营职军官晋升为少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少校、中校的,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二、上校以下军官晋升军衔实施办法

(一)晋升军衔的范围

1、下列军官可按规定晋升军衔:

在编制定额内任职的军官;

在非军事部门工作的派遣军官;

在院校学习和毕业待分配的军官;

在批准的期限内出国留学(进修)的军官;

经军委批准暂时增配的军官;

因体制编制调整精简暂时超配或免职做临时工作的军官;

因公因战致伤致残免职治疗的军官。

2、下列军官暂不列入晋升范围:

出国、出境逾期未归的军官;

经批准受审查或发现问题组织正在调查的军官。

上述军官待回国、回境或审查结束后,按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晋升军衔。

(二)晋升军衔的对象

1、德才表现较好,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可在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幅度内晋升一级军衔。

2、德才表现较好,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下列专业技术军官,可晋升一级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7级以上的上校;

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8级以上的中校;

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10级以上的少校;

技术11级以上的上尉;

技术13级以上的中尉;

技术14级的少尉。

3、军官由于职务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最低军衔的,可在晋升职务的同时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的最低军衔。军官因职务提升,其军衔未达到新任职务等级基准军衔,现衔级时间已满军衔晋级期限的,可在晋升职务的同时晋升军衔。

(三)提前晋升军衔

符合以下条件的军官,可提前晋升军衔:

德才优秀,现衔级满2年的下列军官: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现衔级期间获荣誉称号或一等功奖励者;

任现职期间,带领部队完成任务成绩显著,获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主官;

现衔级期间获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主要贡献者;

现衔级期间获一等以上军队科技进步奖的个人或课题主要贡献者;

现衔级期间,在社会科学、军事科学教学、研究领域取得重大成果者;

其他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延期晋升军衔

1、现衔级时间已满规定的军衔晋级期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军官,延期晋升军衔:

(1)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满6个月,受记过、记大过处分不满12个月,受降职、降级处分不满18个月的。

(2)受党(团)内警告处分不满6个月,受党(团)内严重警告处分不满12个月,受撤销党(团)内职务处分不满24个月,受留党(团)察看处分期满后不满24个月的。

(3)精神状态不好,德才表现较差,长期搞不好团结经多次教育不改,或者组织纪律性不强,执行上级指示不认真,造成不良后果的,适当延期。

2、军官延期晋升军衔期满后,如确已改正错误,在作战,训练或其它工作中表现好的,可按规定晋升军衔;仍表现不好的,不予晋升。有特殊贡献的,延期晋升的期限可适当缩短。

3军官因不胜任本职工作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应调整为下级军衔。

(五)晋升军衔的程序和办法

1、上校以下军官晋升军衔,按照考核、鉴定、提名、呈报审批、公布命令的程序办理。

2、上校以下军官晋升军衔,分别在3月和9月办理。特殊情况可单独报批。新的军衔等级时间从符合规定晋升条件的当月算起。其中提前晋升军衔的,新的军衔等级时间从批准之日算起。

三、执行《军官军衔条例》两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部分军官军衔的晋级

军官军衔晋级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上校以下军官晋升军衔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政联字第4号)的规定执行。其中:

1、上校以下军事、政治、后勤军官,现军衔低于其职务等级编制最低军衔的,可晋升至职务等级编制的最低军衔。

2、现衔级时间已满《条例》规定晋级期限的下列军官,可晋升一级军衔:

(1)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少尉;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6级的上校;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9、10级的少校。

(二)关于专业技术军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幅度及军衔晋级

专业技术军官晋升军衔按照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编制军衔幅度表(见附件)执行。现军衔未达到编制军衔最低幅度的,可晋升至编制军衔幅度的最低军衔。

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编制军衔幅度表

专业技术职务及专业技术等级 编制军衔幅度
专业技术一、二级 专业技术少将、中将
专业技术三级 专业技术少将、大校
专业技术四、五级 专业技术大校、少将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六、七级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六级 专业技术上校、大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八级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七、八级 专业技术上校、中校
专业技术九级 专业技术中校、少校
专业技术十级 专业技术少校、中校
专业技术十一级 专业技术上尉、少校
专业技术十二级 专业技术上尉、中尉
专业技术十三级 专业技术中尉、上尉
专业技术十四级 专业技术少尉、中尉

军衔的晋级期限和批准权限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规定,军官军衔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为二年,其他为三年;

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四年;

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

(二)战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战时情况规定。

军官在院校学习的时间,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内。

军官军衔一般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逐级晋升。

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届满,因违犯军纪,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不够晋级条件的,延期晋级或者退出现役。

军官由于职务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军官在作战或者工作中建立突出功绩的,其军衔可以提前晋级。

被决定任命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职务的军官晋升为上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授予上将军衔。

下列军官军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一)副师职(正旅职)军官晋升为大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大校、少将、中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三)副营职军官晋升为少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少校、中校的,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199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四章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五章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

第六章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七章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实行军官军衔制度。

第三条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 、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 、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第四条军官军衔按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

第五条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二章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条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一)军事、政治、后勤军官:

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技术军官:

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三章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九条人民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第十一条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第四章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军官军衔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

第十四条授予军官军衔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革命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

第十五条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衔:

(一)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

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

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衔;

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

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衔;

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军衔。

(二)战时士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三)军队文职干部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第十六条首次授予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第五章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

第十七条军官军衔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为二年,其他为三年;

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四年;

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

(二)战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战时情况规定。

军官在院校学习的时间,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军官军衔一般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逐级晋升。

第十九条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届满,因违犯军纪,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不够晋级条件的,延期晋级或者退出现役。

第二十条军官由于职务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第二十一条军官在作战或者工作中建立突出功绩的,其军衔可以提前晋级。

第二十二条被决定任命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职务的军官晋升为上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授予上将军衔。

第二十三条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但是,下列军官军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一)副师职(正旅职)军官晋升为大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大校、少将、中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三)副营职军官晋升为少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少校、中校的,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第六章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四条军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调整军衔的批准权限与其原军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军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军衔降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

第二十六条军官军衔降级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军衔等级重新计算。

军官受军衔降级处分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并在作战或者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

第二十七条对撤销军官职务并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取消其军官军衔。取消军官军衔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被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军衔。取消军衔的批准权限与批准开除军籍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八条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

军官犯罪被剥夺军衔,在服刑期满后,需要在军队中服役并授予军官军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

第二十九条军官军衔的肩章、符号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

第三十条军官佩带的肩章、符号必须与其军衔相符。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士兵军衔制度,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四条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是有年头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