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教师招聘培训班:请教:关于房屋租赁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3/29 12:36:25
2004年12月,我妈妈将我市的一套住房出租给外来人员姚某,双方签订租房协议,租期为一年,租金按季度支付,先付款后住房。姚某在交付了两个季度的房租后,在2005年4月,通过电话告知将去邻近城市出差。6月,我们开始通过电话追讨房租,姚某在电话中声称即将返回本市。直至8月,姚某一直没有回来,且其手机再也无法接通。由于姚某有很多私人物品在出租房内,且协议未到期,为避免日后姚某回来引起的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并没有再将房子租给其他人。05年12月,我们几经周折在邻近城市找到了姚某工作的单位,并找到了他本人。他爽快地承认了拖欠的事情,但他表示,由于别人拖欠他们公司的债务一直没有到账,所以他也没有钱支付此笔欠款,要求我们宽限,并写下承诺书,写明在06年1月13日到他公司财务处领取(姚某系该公司销售经理)。随后,姚某屡次以同样借口拖欠房租,时至今日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且姚某已离开了他工作的城市。对于此种情况,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专家:
1、我们与姚某签订的租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在姚某未按协议支付房租的情况下,我们是否有权单方面停止协议收回该套出租房?
3、如果有权收回,对于姚某留下的私人物品,我们应该以何种方式处理才能避免姚某回来时不必要的纠纷?
4、面对现在姚某出尔反尔的实际情况,他所写的承诺书是否可以作为我们向其公司追讨欠款的依据呢?我们应该通过怎样的手段合法的得到此笔欠款呢?
谢谢!

1、你们的租房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经过合理催促后,承租人仍不能支付租金的,可以收回租房。但如果你们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约定处理。
3、可以要求他取回,如果他实在不取回的话,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向他说明,你们将要收回租房,对他的私人物品不承担保管责任。
4、他所写的承诺书可以做为他承认所欠房租的凭证,但不能向他公司追讨(即使他是那么写的),因为他和他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在其它途径不能得偿的情况下,你们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向他追偿。

租房合同如没有其他问题,应属有效。在对方未按协议支付房租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对方违约,你有权解除协议收回房屋。对方的物品可以给与提存。承诺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