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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30 02:09:27
军校招生条件(要求详细一些,但是不要过多的废话谢谢!!!

要点一:了解特殊要求

想报考军校,首先要了解军校选拔时的基本要求:一是军校招生要求年龄不超过20周岁;二是军校只招收高中应届毕业生。符合这两个条件才可以报考。

高考分数和分数线公布以后,市地招生办通知报考军校志愿且分数上线的考生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时间一般安排在6月底或7月初。

面试的要求包括:男生身高1.62米以上,女生1.58米以上;男生体重50公斤以上,女生45公斤以上;发育正常,体形匀称,无O形腿、X形腿,无特体;面部无明显疤痕,无文身;语言表达流利,无口吃;表情自然,举止文明有礼,衣着整洁得当,动作协调自然;报考动机明确,愿为祖国国防事业献身。

面试办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提问,通过问答,了解考生有无良好的动机,有何爱好特长,听令是否准确,反应是否敏锐,口齿是否清楚;二是观察,通过对考生坐、立、行的观察,看体形、仪表举止神态是否符合标准;三是检测,对面试中有疑问的可操作项目进行测试,如测量身高、体重等。

面试结果不打分,只记合格与不合格。上线考生的面试检测情况也是军校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

要点二:了解自身条件

军队院校对考生身体条件有较高的要求,但不同的专业要求也不尽相同。如报考初级指挥专业,不仅视力条件比技术专业要求高,而且要求考生具有良好的气质和强健的体魄,适合培养为初级指挥官。

关于考生身体条件限制和专业要求,考生可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对照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报考的专业。

另外要注意,军校招生体检先与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同时进行,录取分数线划定后,对填报军校志愿且高考成绩达到本科或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再按军校招生体检标准组织复检。复检项目为肝功能、乙肝表面抗原及女性考生的妇科检查。复检与面试一同进行,面试合格方进行复检。

要点三:了解录取情况

军队院校招生实行在面试的基础上提前单独录取的办法。凡报考军校的考生,不能兼报公安、司法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提前录取院校。对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且面试合格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择优录取。

另外,根据军校的性质和任务,一部分院校不招收女生或限制了女生比例。女性考生在报考时要认真阅读招生计划目录上的有关要求,切勿误报。

还有,高考录取并轨之后,军事院校成为考生报考的热点,一般情况下军校录取分数线较高。

主要就是政审严一些
其余的与一些高等院校都一样

(1)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符合军队院校招生政治审查的有关规定,志愿从事国防事业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

(2)年龄在20周岁以下(截止到当年8月31日)。

(3)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国防生是否招收女生?

招收部分女生。招收的比例不超过当年国防生招生数的10%。

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报考军事院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学历要求:报考军事院校大中专层次的考生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应届高(初)中毕业生,及服现役满一年以上的优秀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士兵,
报考军事院校研究生,必须具有大学学历。

2.年龄要求:地方高中毕业生年龄为20周岁以下,初中毕业生在16周岁以下,均截止到当年9月1日;部队士兵老战士在22周岁以下,个别可放宽到23周岁;报考硕士研究生,部队考生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地方考生年龄在40周岁以下。

3.婚否要求:报考本科以下层次的考生,均须未婚;报考研究生婚否不限。

二、应具备的政治条件

考生政治审查标准,按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其中,报考军队机要院校(专业)的考生,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对招收机要人员的“政治思想品德条件”的规定执行。

招生人员必须对考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看其是否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部队工作,志愿献身国防事业,服从组织分配。

三、应具备的身体条件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报考军事院校人员身体条件是否合格,主要有以下标准:

外科

第一条身长、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男性:身长1.62米,体重50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米,体重45千克。

(三)招收学员为应届毕业生,男性:身长1.60米,体重47千克;女性:身长1.54米,体重43千克。过于肥胖(超过标准体重25%),不合格。

第二条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三条颈强直,斜颈,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轻度胸廓畸形,单纯性骨折,治愈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1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6厘米,或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扁平足,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瘢痕,不合格。

第八条各种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静脉曲张(指挥专业学员中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操作或其他后遗症,各类疝、脱肛、肛瘘、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三个月以下,疝修补手术后半年以下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二分之一),睾丸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二分之一),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合格。

第十一条腋臭,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第十二条梅毒、淋病、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较大面积或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不合格。

内科

第十三条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舒张压: 8.0~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心脏收缩期杂音:各瓣膜听诊元气不超过二级;心律失常,经心电图或其他特殊检查,确系生理性,合格。

第十五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散在的钙化点,两侧肺叶不超过3个,两侧肺门不超过4个,或肺叶、肺门同时存在不超过5个,任何一个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大,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门阴影轻度扩大,或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三)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十六条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腺疾病,慢性细菌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左右锁骨中线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厘米(剑突下不超过2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压痛,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肝炎,治愈后未复发,无症状和体症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或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脏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学员合格。

(五)细菌痢疾治愈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氨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他肝功能检查一项常者。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

第十八条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状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厥史、神经官能症、癔病、遗尿症,不合格。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无其他心理障碍,合格。

第二十一条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鼻喉科

第二十三条听力,每侧耳语低于五米,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明显耳廓畸型、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轻度耳霉菌病,水面舰艇、潜艇学员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坦克学员合格。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学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鼻畸型不合格。不影响副鼻窦引流有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肥厚性鼻炎,陆勤、坦克学员合格。鼻中隔度重度弯曲(包括棘、嵴),不合格。嗅觉:迟钝,防化学员不合格,其余各类学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慢性扁桃体炎伴有并发症者;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科

第二十九条视力: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9(0.8),指挥、潜艇、水面舰艇、坦克、测绘、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远视力在4.9(0.8)以上;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技术专业学员合格。

第三十条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眼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不合格。隐性斜视超过15度,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青光眼,晶状体、玻璃浑浊,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力,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五条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病,颞颌关节疾病,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唇裂,腭裂,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起牙合超过0.5厘米,咬合超过0.3厘米,覆咬合大于三分之二,反牙合,牙列不齐,尖圆形牙弓,重度牙龈炎,轻度牙周炎,潜艇学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学员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前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齿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者。

(五)上下颌牙不咬合到对侧牙龈,不伴随其他体征的深覆合。

妇产科

第三十七条功能性子宫出血,慢性盆腔炎,严重痛经,阴道炎,重度宫颈炎、子宫脱落,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各期妊娠反应,不合格。

附则

1.条文中凡用“以上、以内”词语表述时,含该数字本身。凡用“超出、低于、小于、大于”词语表述时,不含该数字本身。

2.标准体重计算法: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3.检验要求:尿常规,肝功能,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艾滋病。

4.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不同方法检验结果不一致时,以酶标法为准。

(1)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符合军队院校招生政治审查的有关规定,志愿从事国防事业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

(2)年龄在20周岁以下(截止到当年8月31日)。

(3)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附 体检标准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1997]后联字2号 1997年4月24日

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颁发全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9年3月10日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1989〕后联字3号)和总参军训部、总政干部部、总后卫生部1990年6月l日颁发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补充规定》([1990]卫联字第111号)即行废止。

本标准适用于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和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学员。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体检参照本标准执行。招收飞行学员体检按照国防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招收飞行学员体格检查标准》([1996]1号)执行。

本标准由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外 科

第一条 身长、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男性身长162厘米,体重50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招收学员为应届初中毕业生,男性:身长160厘米,体重47千克;女性:身长154厘米,体重43千克。

过于肥胖(超出标准体重25%),不合格。

第二条 颅骨缺损、骨折、则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斜颈,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轻度胸廊畸形,单纯性骨折,治愈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1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骼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6厘米,或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扁平足,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瘢痕,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学员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或其它后遗症,各类疝,脱肛,肛瘘,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三个月以上,疝修补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睾丸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无压病、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合格。

交通性鞘膜积液,隐睾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寻疹,神经性皮炎,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较大面积或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 、色素沉着、血管瘤等。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股癣,花轮癣,寻常性痤疮,冻疮。

(二)轻度腋臭(限陆勤学员)

(三)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限着夏装非裸露部位)。

第十二条 梅毒,淋病,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种,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 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8一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一11.5千柏(60一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心脏收缩期杂音:各瓣膜听诊均不超过二级;心律失常,经心电图或其它特殊检查,确系生理性,合格。

心率:每分钟60至100次之间,或在50至60次之间,经心功能测试,确系生理性,合格。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散在的钙化点,两侧肺叶不超过3个,两侧肺门不超过4个,或肺野、肺门同时存在不超过5个,任何一个钙化点单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大,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门阴影轻度扩大,或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三)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十六条 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腺疾病史,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工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厘米(剑突下不超过2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压痛,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或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肋下不超过I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学员合格。

(五)细菌性痢疾治愈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它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厥史,神经官能症,癔病,遗尿症,不合格。

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无其它心理障碍,合格。

第二十一条 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鼻喉科

第二十三条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明显耳廓畸形,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水面舰艇、潜艇学员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坦克学员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学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及其它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鼻畸形不合格。

不影哨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肥厚性鼻炎,陆勤、坦克学员合格。

鼻中隔重度弯曲(包括棘、嵴),不合格。

嗅觉;迟钝,防化学员不合格,其余各类学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 慢性扁桃体炎伴有共发症者;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 科

第一十九条 视力: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9(0.8),指挥、潜艇、水面舰艇、坦克、测绘、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

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9(o.8)以上;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专业技术专业学员合格。

第三十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不合格。

隐斜视超过15度,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混浊,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力,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五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二个以上、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病、颞颌关节疾病,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唇裂,腭裂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牙合 超过0.5厘米,开牙合 超过0.3厘米,覆牙合 大于三分之二,反

牙合,牙列不齐,尖圆形牙弓,重度牙龈炎,轻度牙周病,潜艇学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学员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前牙缺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

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合的的个别前牙轻度反牙合 ,无其它体征者。

(五)上下颌牙不咬合到对侧牙龈,不伴随其它体征的深覆牙合 。

妇产科

第三十七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慢性盆腔炎,严重痛经,阴道炎,重度宫颈炎,子官脱垂,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附 则

一、本标准文中所使用的“以上”、“以内”词语,均含该数字本身;所使用的“超出”、“超过”、“低于”、“小于”、“大干”词语,均不含该数字本身。

二、标准体重计算点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三、检验要求:

尿常规,肝功能,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艾滋病。

四、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不同方法检验结果不一致时,以酶标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