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教育局网:关于国有职工的补偿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5 20:02:00
我是一国有企业职工,为了自己的发展以待岗形式离开了公司已一年有余,也找到了自己满意的工作,但公司通知上班,我不想回去,但我还是国有身份,还未进行所谓的国有改制及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有谁知道怎么处理这个问题.
好象还不是这样,是国有企业改制的补偿,是个人身份由国有身份改为自由身份,由于不知相关的政策,又不想在原单位再呆下去,但近20年工令的补偿又不忍放弃,如何办啊.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根据以上规定,你工作三年一个月,应该发给四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按照你本人前十二月的月平均工资给付的,如果你前十二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那么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