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户之城平原构建图:可恶的贪官贪多少才判抢毙贩毒多少判枪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6 05:13:22
如题

1、关于贪污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还由于涉及的数额越来越大,职务越来越高,各地执行的情况都不一样,在司法实践中,现在一般掌握在贪污500万以上,适用死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贩卖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的答复”
  (1987年7月15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拟定的关于贩卖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经我院审查修改,并征得你省同意后,已经提交我院审判委员会第31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改定稿的“标准”电告你院,希你院照此执行。
  “标准”的全文如下:
  云南省关于贩卖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
  一、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两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在300两以上不满500两,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黄皮2500克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黄皮在1500克以上不满2500克,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制造、贩卖、运输海洛英、吗啡500克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海洛英、吗啡在300克以上不满500克,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贩毒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一贯贩毒的;武装贩毒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或者抗拒逮捕的;既贩毒又开设“烟馆”容留他人吸毒的;内外勾结,进行国际性贩毒活动的;贩毒犯在劳改期间脱逃后又进行贩毒的等。
  五、在处理贩毒案件中,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仍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照《刑法》,贪污、受贿十万元就够判死刑的资格了,但现在似乎不见这样的判例,而贪污受贿数十倍于10万元的,也少见被判死刑。追根究底,问题出在法律本身《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照<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冰毒50克以上均可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