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久机械有宿舍吗?: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3 17:20:49
请问:
我侄子被人伤害,司法鉴定为重伤乙级。在要求民事赔偿时,可否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可以要求(学理上存在争议),但根据司法解释,法院很难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 17号)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修订前为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有人认为侵权行为人已因自己的行为承担了刑事责任,付出了丧失人身自由的代价,对受害人而言就是一种最大的精神抚慰,不需要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有双重处罚之嫌。

如果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是检察院公诉的时候你提出民事赔偿要求,这种情况下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你在刑事审判后,以侵权为案由请求侵害者赔偿损失,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处理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人身伤害赔偿里面基本也包括了这一部分。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将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重叠了。所以你侄子可以得到赔偿,但是不是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名义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