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相关杂志:如何分析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19 13:48:43

在当事人协商签约过程中,可能由于一方有过失使本可以成立的合同导致未成立,并给相对无过失当事人为签约而造成了损失;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之责任.这种责任学者称之为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有自愿定约的权力,对最终是否达成合意并不承担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并不强迫当事人一谈即合,而是对缔约中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予以规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因下列过失,并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从合同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概括出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些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过失而致使合同未成立.过失的存在是责任的前提条件.
2,因一方的过失导致合同未成立.这一责任有别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3,因过失导致合同未成立,并且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方的损失是因为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不由过失责任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