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元 产品大全pcbaby: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6 12:53:18
马文和张芳于1988年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导致婚姻破裂,双方都提出了离婚,只是由于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未办离婚手续。1989年,马文父亲、母亲突然去世,留有房屋九间,马文遂同两个弟弟商议,如果他继承房屋的话,同张芳离婚时就得分一半给她,所以应先到公证机关作遗产分割协议的公证,言明马文放弃继承权,九间房屋由大弟继承三间,其余六间由小弟继承,然后再由小弟以赠与的方式将其继承份额转给他。1990年在法院准予马文与张芳离婚的判决生效后,马文的小弟便以赠与的方式,将三间房屋还给了马文。
[问题]马文的行为是否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

通则上看,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合同法上是可撤销行为。
《婚姻法》没说,但是规定的权力类似撤销权。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但是根据你说的那个日期,1990年,后两个法律(当时婚姻法没规定)没有出台呢。只能依据民法通则了,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啊~!!!!又粘慢啦~~~~!!!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