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侯亮会被处理吗:有急事相问,盼专家能给予解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4 06:09:31
我的问题是五年内总共受贿三万元,且是主动交待的,并非检察机关掌握的情况,另外二张存单是小金库,一张四万多,一张三万多放在犯罪嫌疑人处,存单都在,在检察机关因被逼供承认是意图倾吞.但在看守所翻供,如果被起诉贪污七万,受贿三万会被怎么判?请专家给予答复.

法院的量刑是很难说的,毕竟要考虑太多因素。我推荐是寒冽香、红山茶茶等网友来帮你,他们毕竟是干司法工作的。我自己谈点个人的看法
1.自首的问题还是要斟酌。
你没说清楚检察院当初弄犯罪嫌疑人进去,涉嫌的罪名是啥。如果只是贪污,自己主动交代的受贿,就属于自首(其实不如不交代)。如果本身就是受贿,那么只成立坦白,是酌定的从轻情节了。
2.翻供的问题也联系到问题1。翻供是不成立自首大的。但是本案中,只对贪污罪翻供的,应该不影响对受贿的自首。当然前提是成立受贿罪的自首。
3.量刑上我不好说,毕竟不能判断法院是否认定有贪污罪。如果能证明没有贪污罪,那么一切好办。态度积极点,多跑跑,至少缓刑是很有希望的。

刑法规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你的主动交待行为属于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讯逼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但是根据刑讯逼供查出的其他证据可以作为证据.

最后,犯罪嫌疑人应当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