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一院702所:工资计提标准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0 19:49:31
计算计税工资时是应该按:人数*960*12计算吗?多出部分调整所得税?

工资计提的目的是将工资费用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计提的标准是应付工资总额;
多提了冲掉,少提了补体。

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对于工资费用,实际发生额小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实际发生额大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照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超出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计税工资标准 = 人月均计税工资标准 * 年平均人数 * 12。

所以,题中说法基本正确。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税工资、薪金=当月份应发工资+当月发放的津贴、补贴(如加班费、岗位津贴等)+当月发放的奖酬金(不包括一次取得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扣除项目合计=税法规定的每人每月减除费用(800元)+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200元)+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工会费+政府特殊津贴。

应税所得额=应税工资、薪金-扣除项目合计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分级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