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机现代控制技术:一道《行政法学》的题目,哪位行家帮我解答一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0 05:33:08
1.〔案情〕1997年5月,某县邮电局要在某国道某段埋设本地网光缆,因其认为这是国家建设项目,在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即开始施工。该县公路路政管理所经检查认为该行为违法,遂多次口头、电话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并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但邮电局依旧继续施工。该县公路局了解情况后于10月6日亦口头通知邮电局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缴纳罚款5000元。

〔问题〕县公路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也就是正式程序。除当场处罚外,对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一般程序。包括调查、决定和制作决定书等。
行政机关处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审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在作出处罚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没有经过必要的步骤..听证程序

这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过程中的一个自我监控程序,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可能不利于相对一方的决定以前,听取相对一方意见,并使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民主制度。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缺少形式要件,应当使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行政行为本身即违法,不具有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