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lin:关于“缓刑”适用和使用的疑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0 15:02:03
经常在报纸上看到如某人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其人也非孕妇也非重大危险疾病,往往有“背景”或有钱而已!

是法律许可的吗?《刑法》有依据么?我国法律实践非得如此么?其他国家有如此判决吗?
如上判决,如何执行呢?是不是相当于无罪,不受强制约束?

《刑法》是缓刑的法律依据,具体条文见下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这是法定的刑罚执行方式,不仅仅是有背景或者有钱人的享受,符合法律规定的都应该除以缓刑的。但是具体执行上可能有些问题,是执法不严的表现。其他国家也有这个制度。

补充答复:判三缓四的执行就是,罪犯仍然可以在社会上生活,但是要遵守75条的规定。约束还是很大的。缓刑的四年内不能违反监督管理的规定,更不能再犯罪。熬四年就不执行那三年有期徒刑了。但是一旦违反或者再犯罪,就要撤销缓刑去执行三年徒刑了(再犯罪的要数罪并罚的)。这四年里发现以前还犯过罪,漏判了,也要数罪并罚去执行徒刑的。

缓刑是中国特有的制度,但是合法的。(楼上的,还有哪个国家有这个制度?!)

判决执行的时候理论上是要受到一点限制的,比如定时到公安局报道,不得离开本地等等,但实践中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