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时便利店摆放: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03:31:21
有对情侣,男要求分手,女不肯恳求延续爱情!男坚决不肯,女以死像逼.男依然不愿与其继续保持恋爱关系!遂,女当他面跳河自杀,男未救(他会游泳).问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是,应为什么罪名.或无罪

本案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审查甲的行为是否构成间接故意杀人应综合考虑受害人的行为是否是因甲而起、甲是否明知受害人有可能死亡、甲是否有放任或希望死亡结果发生、甲是否有能力救助等相关情况。

据您所提供的案件材料来看,本案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至于婚姻法中的“法定救助义务”的问题。我认为,这属于民事范畴,不适用本案

同意博弈中国的说法。
犯罪主要是四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2犯罪主观恶意与否,3犯罪客体即社会危害性,4犯罪客观要件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楼上的也分析说这是男方与女方间的特殊关系,那么这里的社会危害性环节显然就是脱节了的。这里也不是先行行为导致的救助义务,这里和带小孩游泳最后小孩落水必须要进行救助的案例不同,因为此时的女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男方在法律上是没有救助义务的,能谴责的只是从道德的角度。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每个人有救助别人的义务。

不太同意上述的分析。这里男方因为和女方特殊的关系,其维持上述关系的在先行为导致其有救助义务。如不实施合理救助,其主观上构成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可能构成故意伤害。

肯定犯罪,明知会造成她人死亡而放任结果发生,构成故意杀人,很简单。并且女方死亡原因是男方间接造成的

男方肯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毫无疑问!

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